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海大办〔2017〕226号
校内各部门:
为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保证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客观、公正,现将《上海海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争议处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上海海事大学
2017年9月18日
上海海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印发
附件
上海海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保证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客观、公正,根据《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和《上海海事大学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争议,是指教职工在学校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过程中对校内各部门的申诉、投诉等。
第三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教职工提出的争议。教职工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争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 争议处理机构
第五条 上海海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争议处理机构为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争议处理工作小组,由校领导、校工会、校学术委员会、党办、校办(法务办、信访办)、纪委监察处、相关法律专家、教师代表等部门及相关机构代表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成员若干名。争议处理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六条 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争议处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有权要求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对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 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争议处理工作小组的职责是:
(一)决定是否受理教职工的争议事项;
(二)对教职工提出的争议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核实;
(三)根据实际情况,对教职工提出的争议进行处理;
(四)提出处理建议,并通知争议提出人和有关部门。
第三章 争议处理程序及规则
第八条 争议处理程序由争议提出、受理争议和作出处理建议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九条 争议受理的范围:争议提出人对校内各级评审组织、管理部门的评审程序、评审结果等有异议的实名申诉、投诉等。
第十条 对教职工争议的受理。争议处理工作小组只受理针对当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实名申诉、投诉等,争议受理时间为职能部门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关工作起到聘任结果公布后5日内。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争议提出材料应内容具体、事实清楚。争议处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接到争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对争议提出人的资格和争议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争议处理条件的予以受理,进行登记并告知争议提出人;
(二)对于不符合争议处理条件的,向争议提出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对于争议材料中未说清争议理由和要求或材料不齐备的,要求其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提出争议。
第十一条 受理争议的处理。争议处理工作小组在受理争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启动争议处理程序,作出处理意见,并将争议处理结果告知争议提出人。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工作小组作出的处理意见,须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才能有效,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在未作出争议处理意见前,争议提出人可以撤回争议材料。要求撤回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争议处理工作小组接到关于撤回争议材料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处理工作。争议提出人在撤回争议材料后,不能对同一事件再次提出争议。
第十四条 争议双方对争议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争议处理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争议处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