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持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入校园的所有校内外人员、车辆以及与校园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场内机动车(指用于场内运输作业、搬运作业、施工作业等用途的特种车辆和仅限校园内行驶使用的四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等非特种车辆)、非机动车(包括燃油、燃气助动车和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
第四条 校园内道路交通实行右侧通行、行人优先的原则。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要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遵守交通规则的前提下要主动避让行人。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学院)及入驻单位应当对本部门(学院)、单位的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本部门(学院)、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在校园道路上举办活动,必须征得有关部门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举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在校园道路上开展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的活动。
第七条 施工单位确因工程需要必须在校园道路施工的,需提前报保卫处备案并做好相应防护措施和设置相应的告示牌、警示牌。施工完毕后,应立即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并及时修复一切被损坏的交通设施,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八条 保卫处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对校园道路交通标识标牌和设施进行调整、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并设置临时交通指引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遮挡、涂改、破坏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
第九条 在校园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和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独轮车等代步工具,不得踢球、追逐嬉戏或有其他妨碍交通的行为。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条 学校建立机动车信息库,录入信息库的车辆可通过道闸系统自动识别进出校门(仅限校本部3号门和5号门)。
申请录入机动车信息库的车辆,申请人需提交车辆《行驶证》信息和驾驶人《驾驶证》、单位(部门)信息及手机号;申请人如需纸质版校内《车辆通行证》(不得转借)的,需在申请材料中备注说明。
第十一条每位校内教职员工可申请2辆自己驾驶的机动车辆录入学校机动车信息库。车辆《行驶证》信息为申请人本人的,可直接向保卫处申请;车辆《行驶证》信息为申请人家属的,需通过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申请。
教职员工新购尚未上牌的机动车辆,在临时牌照有效期内,可凭校园《一卡通》进出校园。
第十二条 与校内各部门有业务往来、需长期经常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由车辆所有人(单位)通过校内业务联系部门提交相关信息,经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申请,可录入学校机动车信息库。
第十三条 因来校参加会务、培训、大型活动及其他公务活动需临时进出校园的车辆,经校内主办(承办)或联系部门事先报保卫处备案后,由保卫处统一印制相应的《车辆临时出入证》,相关车辆可凭《车辆临时出入证》进出校园。
第十四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军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时,由门卫问明情况后,可直接进出校园;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门卫应提供必要的引导服务。
第十五条 其他需临时进出校园的车辆和学生车辆,须经门卫问询许可后,驾驶人凭车辆《行驶证》换领《车辆临时通行证》进入校园,离校时换回车辆《行驶证》。
第十六条 校外大型客车、货车、施工车辆进入校园需提前向保卫处报备并按指定路线行驶和指定地点停车。
第十七条 摩托车进出校园,驾车人须持校园《一卡通》从非动车道闸刷卡进出。
第十八条 拖拉机、教练车、非法改装车、非法营运车辆、无牌无证和未进行年检的机动车,禁止进入校园;出租车、网约车、共享汽车、送外卖机动车原则上不准进入校园。
第十九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限速为5公里/小时,在校园主干道限速为30公里/小时,在非主干道、生活区道路、狭窄路段限速为20公里/小时,掉头、转弯、倒车、通过路口或通过人员密集路段须低速通过,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条 校园内禁止鸣号、超车和并行;禁止试车、学车、飙车和酒后驾车;夜间行车禁止开远光灯。校园内行车,须遵守校内交通标识。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进校后,应规范停在学校固定的停车位内和划定的停车区域内或根据现场安保人员的指挥进行停车;大型活动时,车辆的行驶、停放须服从现场安保人员统一指挥。
垂直式停车位、斜列式停车位停车时应倒车入位,将车头朝向通道;路内停车位停车时,车身方向应与道路方向一致。
校园内禁止机动车占用消防通道、禁停路段、道路交叉口、绿化地及非停车区域和人行通道停放。
第二十二条 新能源电动汽车须在校内设置的专用充电桩车位内充电,禁止私自拖拉电线或接在非专用插座上充电。
第四章 场内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属特种设备的场内机动车,应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申报上牌,并将车牌固定在车身明显位子。车辆要按规定申报年检,检验检测应当由依法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未经上牌或者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在校园道路上行驶。其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持证驾驶。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需购买和使用非特种设备场内机动车的,应到保卫处备案,指定车辆驾驶人,并签署安全驾驶承诺书后方可在校园内行驶和使用。个人不得购置和使用场内机动车。
第二十五条 场内机动车管理、使用人员应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动车前应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场内机动车不得在校园内行驶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场内机动车在校园内按核载标准驾乘或载重,禁止超载、超速行驶。在校园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掉头、转弯、倒车、通过路口或通过人员密集路段须低速通过,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七条 场内机动车(电瓶类)应在专用充电插座上充电,禁止私自拖拉电线或接在非专用插座上充电,不得超负荷或超时充电。
第五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八条可在校园内行驶的非机动车仅限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燃油、燃气助动车和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大功率电动自行车(电机功率大于240W、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大于40公斤)、共享电动自行车、送外卖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
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在《上海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且须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车执照(牌证合一)后方可在校内道路行驶。
刹车装置、限速装置、电瓶改装过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校内道路行驶。
第二十九条非机动车进出校园,骑车人应主动配合门卫及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管理,凭一校园《一卡通》从非机动车道刷卡进出;持有临时出入证人员,经门卫查验证件后开闸放行;其他人员经门卫问询许可并登记后开闸放行。
第三十条 凡我校师生员工(包括工勤人员)的电动自行车实行标签式管理并进行实名登记,车主可凭相应的证件到保卫处指定地点申领、粘贴相应的身份标签。
第三十一条 凡我校师生员工(包括工勤人员)的自行车实行实名制管理。依据车主的工号、学号敲打钢印,并贴上相应的身份标签。车主需凭相应的证件、发票(或相关证明)到保卫处指定地点办理实名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非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行驶途中不得搭载他人;非机动车驾车人进出校门或上下坡时应主动下车推行,在校园道路上不得赛车、相互追逐、曲折、离把或扶肩行驶,不得攀扶其他车辆行驶,不得在道路上学骑车或进行车技表演等。
第三十三条 非机动车应停放于车棚、地下车库、划定停车区域等固定停车点,或按楼宇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指定区域停放,不得停放于房间或楼道内,不得堵塞安全通道。骑车人做到人离车锁,确保停车安全、有序。
第三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在学校设立的固定点充电,不得私拉电线或利用应急照明插座充电,不得在房间内、地下室充电。
第三十五条 建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第三十六条 经实名制的自行车转让(包括买卖、赠予)必须由转让双方持相关证件(或受让方持相关证件和转让协议)将车推至保卫处指定地点办理过户手续。禁止非法买卖、购买来路不明、非法侵占他人非机动车辆。
第三十七条 对于校园内破损和长期无人使用的弃置非机动车,保卫处将每年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清理整治,集中堆放到指定区域。未经实名制车辆或钢印信息不全车辆经公告期后无人认领的视作无主车辆处理;已实名制车辆根据车辆信息征求车主意见处理,无法联系车主的视作遗弃车辆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无主车辆和弃置车辆处置所产生的收益用于校园非机动车的实名制管理。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或现场目击人员应及时通知保卫处并拨打“110”报警,由保卫处密切配合、协助地区公安机关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发生人员伤亡的,还应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通知校医院医生到场先期抢救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四十条 凡是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得阻碍校园交通。
第四十一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门禁、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校园道路安装有雷达测速系统,实行机动车测速管理,超速≥30%,当天予以显示屏警示或短信提醒。
录入学校机动车信息库内的车辆,一月内超速≥30%达3次或≥70%达2次者或≥100%达1次,将向车辆登记人所在单位(部门)予以通报。一学年度内同车被通报3次的,将该车辆从机动车信息库予以注销(登记人为本校教职工的,将与其部门考核挂钩)。
未在学校机动车信息库内的车辆,一学年度内超速≥30%达3次或≥70%达2次者或≥100%达1次,将该车辆列入黑名单,拒绝其进入校园。
第四十三条 在校园道路上举办活动或施工未按规定事先向保卫处报备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保卫处可责令其停止活动或施工。
凡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且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处可对有关车辆进行锁车、拖移处置,或将有关物品搬离现场,相应后果由当事者自行承担。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过;情节严重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学生则按《上海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处分,教职员工(包括工勤人员)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校外人员和车辆则可拒绝其再次进入校园。
对违反本规定且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则由行为人实施人员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原《上海海事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沪海大保〔2013〕319号)、《上海海事大学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沪海大保〔2013〕320号)、《上海海事大学校园内电动车(电瓶车)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沪海大安字〔2009〕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