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索取号:G010-0403000-2018-0018发布时间:2018-12-13发布部门:技术转移中心设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职务科技成果对上海海事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支撑作用,加强学校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的管理,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和运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订)、《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53号公告)、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上海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5〕46号)、《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沪财教〔2015〕8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等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学校的工作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所属单位是指以学校作为主管单位的学院、研究院和直属单位。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任教师、劳务派遣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和进修人员。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是指对职务科技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师生员工。

第六条 学校允许在校学生进行自主创新创业活动,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有利条件。

第七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由技术转移中心负责管理。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制定与基金设立、管理、资金使用等有关的具体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统筹协调及重大事项决议,主管部门是产业处(上海海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实施部门是技术转移中心(上海海大技术转移有限公司)。

第九条 科技处负责办理知识产权申请、登记、备案等与科技成果形成有关的事务,并协助技术转移中心及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第十条 技术转移中心取得学校的授权,负责处置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转化方式含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

第十一条 上海海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务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关合同效力的审核、纠纷解决、诉讼仲裁等法律事项。

第十二条 人事处负责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章  职务科技成果管理

第十三条 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未经学校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享有相关署名权,其对科技成果的财产权益由学校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本管理办法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学校支持师生员工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采取技术转让或其他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强化以技术许可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有条件采取作价入股方式转化。

第十七条 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交易方式,其定价形式包括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公示15日,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科技成果转让过程中存在关联交易情况的,应当在科技成果由第三方评估的基础上采取以上定价形式确定成交价格。

关联交易是指职务科技成果向如下人员或企业转让的情形:完成人及团队成员;完成人的近亲属;完成人已创办、参办或参股的企业;完成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完成人担任董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

(一)科技成果转让。即学校用职务科技成果,以一定的价格一次性地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

(二)科技成果投资入股。即学校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依法设立公司或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或参股他人已有公司的行为。

(三)科技成果产权许可。即学校用职务科技成果,与他人签订合同将相关权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 技术转移中心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部门,可以针对专利类科技成果,通过与市场、资本的对接,开展专利托管、组建专利池等商业化运营。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化流程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如下:

(一)职务发明人(团队)提交《上海海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

(二)技术转移中心对提交的科技成果转化申请予以受理审核;

(三)校园网上对拟转化科技成果名称、完成人等公示15天;

(四)技术转移中心委托评估公司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

(五)邀请专家针对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项目进行商业可行性论证;

(六)技术转移公司参与职务发明人(团队)和受让方企业三方谈判洽谈;

(七)通过协议定价、挂牌、拍卖等任一方式确定科技成果最终定价;

(八)科技成果转化需完成从二级学院初审、技术转移中心审核、上海海大技术转移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校长办公会最终审批;

(九)科技成果处置结果在校园网公示,内容包括拟转化处置的科技成果名称、职务发明人(团队)、交易价格、异议处理程序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十)公示无异议后,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相关协议,科研团队签署内部分配确认表;

(十一)技术转移公司具体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方案以及收益分配方案。

第二十二条 对于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转化方式,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方案报校务会决议。对于专利转让或许可方式,一次性成交金额≤10万,由技术转移中心决议;10万<一次性成交金额≤50万,由上海海大技术转移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50万,经董事会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决议。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用于科研团队和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和激励支出部分,不受学校工资总额的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四条 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学校从转让或许可净收入中70%作为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10%作为学院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10%作为技术转移中心运行经费,10%作为学校收益。

第二十五条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学校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具体奖励方案由技术转移公司董事会提议,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担任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奖励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文),现金奖励是学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现金。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的文件要求,对科技人员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公示期限等内容。

第六章  专利成果放弃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学校科技处对于学校取得权利证书的科技成果,应当在取得证书后将相关信息汇总递交技术转移中心进行商业化价值评估。

第三十条  商业化价值评估是指通过专利、技术、商业等维度对科技成果所开展的是否具有市场应用价值的专业化评估。

第三十一条  对于即将失效的知识产权类科技成果,科技处在收到国家相关机关的缴费通知或终止通知后,应当在当月以书面或办公自动化邮件通知科技成果完成人和技术转移中心。

第三十二条 技术转移中心对学校不再维护的有效专利进行评估,决定继续维持的,由学校技术转移中心支付维护费;决定不再维护的,告知成果完成人自行筹集经费维持;完成人明确表示不再维护或通知三十日内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完成人放弃”。

对完成人放弃的科技成果,由技术转移中心代表学校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签订知识产权运营协议,授权技术转移中心以学校名义统一处置。

第七章  相关政策

第三十三条 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岗位聘用、晋升培养和评价激励等方面的人事政策,建立针对学院的科技成果转化考核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学院和教师科研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的指标。对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在保质保量完成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征得学校同意后,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可以到企业及其他组织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依法取得劳动报酬。

第三十五条 学校原则上允许教学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从事与其学术领域有关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但所办企业不得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离岗创业人员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离岗创业期间人事关系可保留在学校,保留期限不超过三年,学校明确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如需中止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第八章  科技成果保护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抄袭、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他人知识产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不履行约定配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义务,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转让、许可他人实施或以其他方式转化学校的科技成果,损害学校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奖酬争议等由当事人协助校办法务室协调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肃问责,对借机谋取私利、搞利益输送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四十条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的项目公司,学校技术转移公司每年年终要对项目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对经营不善的公司要以书面的方式给出整改要求和整改建议,连续三年未通过评估的公司,为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可以要求进行重组或解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本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请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海事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沪海大产[2016]279号)文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学校技术转移中心。


发布日期: 
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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