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优化本校育人环境,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等工作秩序和日常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进入本校活动的所有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和学校利益。
第三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的门卫管理规定,持本人《校园一卡通》刷卡进入校园或凭本人《校园一卡通》《学生证》《临时出入证》及学校颁发的其他正式身份证件进入学校。
未持有前款规定证件需进入学校的国内人员,经门卫问询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四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宣传部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或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国际交流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五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须持有盖有校级公章或学校部门/学院公章的邀请函,并经门卫与邀请函上校内联系人确认后方可进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国际交流处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六条 告示、通知、启事、海报、宣传画等,应当张贴在宣传栏内或学校指定、许可的地点,张贴内容不得有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或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隐私及其他不良信息。校园内未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不得散发各类宣传品、印刷品。
第七条 在校园内临时安设建筑物和音响、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应当事先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设。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需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必须报请上述设施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第八条 在校园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校保卫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姓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组织、参与。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九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非社会团体组织,须经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校保卫处,在此之前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第十条 校内场地、场所对外出租、出借须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并报校保卫处备案。校园内需临时设摊从事商业活动的,须经校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上海海事大学关于校区内临时设摊等商业活动的管理办法》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售、推销物品或设摊。
第十一条 在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必须提前向保卫处申报,并按《上海海事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外来服务、施工、经商单位需在校内从事相关活动,必须按规定到校保卫处办理手续,签订治安责任协议书和办理人员信息登记。校内联系的主管责任部门具有事先告知和督办义务。
第十三条 校园内不得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扰乱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
(二)扰乱图书馆、教室、礼堂、报告厅、宿舍、食堂、体育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
(三)扰乱文体活动、会议、考试等各类活动秩序;
(四)散布谣言,谎报险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五)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起哄闹事;
(六)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七)参加邪教、会道门组织,从事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
(八)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参加或组织参加宗教活动,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
(九)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十)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校园内不得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私自买卖、私藏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
(二)非法购买、持有、使用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私藏、私自使用菜刀、铁棒等器械;
(三)损坏燃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防汛工程设施、道路交通设施、消防设施、视频监控设施和路面井盖等公共设施或故意妨碍上述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浏览、下载、持有、观看、传播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文字、图片、音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
(五)往楼下抛、投物品;
(六)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校园内不得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一)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二)恐吓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四)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它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六)猥亵他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或以其他方式骚扰女性;
(七)盗窃、敲诈勒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八)冒领他人快递、外卖;
(九)冒用他人《校园一卡通》消费或者恶意借书;
(十)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校园内不得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和校园管理的行为:
(一)伪造学校及部门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二)冒充学校工作人员或借学校名义招摇撞骗;
(三)向校外人员出租、出借《校园一卡通》,或租用、借用校内《校园一卡通》进出校园、从事相关活动;
(四)翻爬围墙、窗户、钻洞;
(五)阻碍教师上课或工作人员正常工作;
(六)在图书馆、教学区、办公区域、宿舍区大声喧哗或以其他方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
(七)男女混居或私自留宿校外人员;
(八)在宿舍区饲养动物;
(九)燃放鞭炮、烟火、孔明灯,或燃烧杂物;
(十)在非运动场所进行各种球类活动;
(十一)搓麻将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活动;
(十二)持有、观看、传播淫秽录像、书画等淫秽物品或上黄色网站浏览淫秽内容;
(十三)吸食、注射毒品;
(十四)酗酒;
(十五)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情节轻微的行为是指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且事后认识态度较好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过。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指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不良影响,扰乱校园秩序,或违反本规定不听劝阻、屡教不改的行为)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学生则按《上海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处罚;教职工则由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校外人员由保卫处责令其离开学校,并可拒绝其再次进入校园。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且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则由行为实施人员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对举报或扭送违反本规定行为或人员的,由校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9年12月15日印发的《上海海事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沪海大保字〔2009〕3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