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管理秩序,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实有人口,是指在本校长期工作、学习、生活的所有人员和因需要经常或连续一周以上出入校园的人员(包括外来从事服务、施工、经商等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我校实有人口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联系,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责任部门归口管理。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实有人口管理工作;实有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全校实有人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各主管责任部门要与主管范围内实有人口(或所属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或安全承诺书),并做好法制教育、校纪校规教育、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同时各主管责任部门要做好实有人口信息登记工作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备。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指导并督促各主管责任部门做好实有人口的法制教育、校纪校规教育、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同时负责全校实有人口的信息采集工作,做到底数清、身份明,并负责与地区公安、综合协管部门对接工作。
第六条 实有人口信息包括实有人口身份信息、实际居住信息和从业信息等。
第七条 我校实有人口可经校内主管责任部门按《上海海事大学一卡通管理规定》向信息化办公室申办《校园一卡通》,可凭《校园一卡通》进出校门。凡未持有《校园一卡通》者可凭《临时出入证》、《车辆通行证》(到保卫处办理)、《学生证》或经门卫问询、登记后进出校门。
第八条 凡需在本校住宿的人员(本校在籍全日制学生和辅导员、外籍教师除外)经主管责任部门报宿舍管理部门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由保卫处建立《实有人口居住信息卡》后方可入住;外籍人员需在校内住宿的须到公安部门或公安信息系统进行居住登记后方可入住。新建楼宇建筑工地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经主管责任部门批准可集中临时搭建宿舍,经施工单位将住宿人员信息报保卫处备案,由保卫处建立《实有人口居住信息卡》后方可入住。
第九条 户口不在本市的我校实有人口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持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登记凭证》,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户口不在本市的本校在籍全日制学生住校满半年以上的,可到学校学生事务中心开具《集体住宿证明》后,直接到地区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其他在校内住宿的非沪籍人员,在保卫处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可到保卫处开具《集体住宿证明》后,直接到地区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第十条所有人员在校期间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配合学校及自我管理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二)自觉爱护学校公共财产和校园环境,不损坏校园花草树木,不损坏学校设备、设施;
(三)不聚众赌博,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不偷拿公私财物;
(四)不得翻爬围墙,不在校园内乱窜乱跑,不在道路上嬉笑打闹;
(五)不私拉乱接电线,不使用违章电器,不随意动用明火,不得私自携带或私藏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等危险品;
(六)不得在校园河道内洗澡、游泳、捕捞鱼虾或河边戏水等;
(七)进出校门主动出示证件;
(八)不得私自留宿他人或男女混居;
(九)不做任何有碍团结和安全的事,杜绝任何不文明的举止行为。
第十一条非本校在职教职工和非本校在籍全日制学生凡有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犯罪劣迹及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拒不改正或屡教不改的,保卫处可责令其离开学校并拒绝再次入校。本校在职教职工和本校在籍全日制学生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外来单位从事服务、施工、经商等活动的,实行治安责任制和经济担保相结合的治安管理制度。外来单位入驻学校时,需会同主管责任部门或凭主管责任部门工作联系单到校保卫处签订《治安责任协议书》,并根据用人规模缴纳治安保证金(10人以下500元;10人以上50人以下2000元;50人以上500人以下5000元)。治安保证金通过银行汇款转账至学校账户。
第十三条 外来从事服务、施工、经商等活动的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随意逗留、闲逛或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不得在工作现场住宿或擅自寻找住所。
第十四条 外来从事服务、施工、经商等活动的单位须与学校签订《治安责任协议书》,如上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者,除对当事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学校将按《治安责任协议书》的约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扣除相应治安保证金,并出具书面通知:
(一)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和本规定的;
(三)危险作业或在作业区内发生火灾、安全事故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到校保卫处进行人员信息备案登记的;
外来从事服务、施工、经商等活动的单位离校时,经主管责任部门同意,由保卫处开具退还治安保证金通知书后,凭汇款转账凭证到校财务处退领治安保证金。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上海海事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12月15日印发的《上海海事大学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管理规定》(沪海大保字〔2009〕3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