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考勤制度,加强对留学生日常行为管理,确保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学校学生考勤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留学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护照等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留学生老生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后,持缴费凭证和本人学生证到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留办)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条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具体按照《上海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且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留学生必须参加所在学院组织的本专业有关的所有教学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留学生每门课程出勤率(含请假)低于三分之二(含)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在每门课程修读期间,留学生被连续抽查三次未出勤,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五条 学校不组织留学生参加军训等政治性活动,不组织留学生参加早锻炼,但留学生须参加晚点名。学院辅导员负责统计留学生晚点名出勤情况,并定期向学院外事秘书报备。不参加晚点名者,每次旷课按1学时计算,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算缺席一次。
第六条 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者,必须请假。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不归且未续假者,均以旷课论处。若因急事、急症等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应先采取电话等通信方式向学院口头请假,事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第七条 有课堂教学活动的学生每次请假时间(含续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学生每学期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4周。若请假时间超过4周者,应提前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没有课堂教学活动,但因求职、实习或论文需要离校或者回国的,仍须办理请假手续,但每学期请假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八条 留学生课堂教学的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学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均以实际学时数计算。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课1课时计算。若学期内没有课堂教学活动,每月按照19学时数计算。
第九条 留学生对单门课程的请假,由该课任课教师批准。请假1-3天者,须经所在学院外事秘书批准。请假4-7天者,须由所在学院主管留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请假超过1周者,须由学生家长或直系亲属出具书面同意函,并由所在学院和留办批准,留学研究生请假还须经导师批准。
第十条 留学生请假必须填写《上海海事大学留学生请假表》,经批准后将复印件交给学院外事秘书、辅导员和教师,原件自己保存。住校的留学生若需在外住宿1天以上(包括1天),须在请假表上注明。
第十一条 学生请病假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历或诊断书、医院病假证明等材料。学生请事假的,应提供请假事由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留学生在准假期限满后,因故仍不能按时返校或恢复参加教学活动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的办理程序和请假手续相同。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导师、外事秘书或辅导员及学院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应及时对旷课留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上海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在每学期期中、期末将《留学生评价表》报留办。
第十五条 学院和留办应加强对留学生请假材料的保管、存档和记录工作。视具体情节轻重,留办负责向相关上级单位汇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留学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其他项目留学生请假和考勤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上海海事大学留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