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习优秀的学生。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务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教〔2014〕40号)有关精神,制定上海海事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一、 奖励对象及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 已经按学校规定完成注册取得学籍;
7. 获得本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
8. 家庭经济困难标准在一般困难(含一般困难)以上;
9. 本奖项不与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同时评选。
三、 名额分配办法
根据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励志奖学金名额,按学院学生贫困生人数进行名额分配。
四、申请、审批程序
1、 学校发布评选通知和评选办法,公布评奖名额;
2、 学生通过上海学生资助网进行申报;
3、 学院审核
各学院根据本学院的申请情况,在本学院的名额额度内,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并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初选名单上报学生处并在上海学生资助网上进行院系的审核。在审核时应该根据上述申请条件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获奖学生为特别优秀的学生。要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4、 校评审委员会复审
学生处对各学院审核上报的候选人进行整理复核,报校评审委员会复审,并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5、 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学生处将经过公示的名单整理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的学生为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
6、 上报材料
校资助工作小组批准后,学生处通过上海学生资助网进行学校审核,打印相关申请材料,并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待事务中心上报教育部终审。
五、 奖金发放
学校收到教育部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终审名单后将奖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奖励证书。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