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价工作管理办法

索取号:G010-0801000-2018-0005发布时间:2018-06-27发布部门:基建处设置

沪海大审〔2018〕182号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价工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防范建设投资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建设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学校审计处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并经过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工程结算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价工程提交结算依据是否充分和真实,并以确定该工程结算价格的具体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管理部门是指根据学校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相关制度确定负责工程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造价咨询单位是与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签订全过程造价咨询协议(合同)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由学校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竣工结算初审;负责竣工结算审价校内委托;负责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协商、确定工作;负责造价咨询单位日常考核;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支付其应承担竣工结算审价费用;负责竣工结算审价报告分发。

第六条 审计处负责竣工结算审价工作的流程管理及程序性审核工作。

第七条 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竣工结算审价工作受托具体审查工作,出具竣工结算审价报告并对报告质量负责。

第三章适用范围

第八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签订非闭口施工合同以及签订闭口施工合同发生变化的工程须要按照本办法实施工程竣工结算审价;

第九条 修缮工程项目中签订非闭口施工合同且结算造价大于2万元的工程以及签订闭口施工合同发生变化且结算造价大于2万元的工程须要按照本办法实施工程竣工结算审价。

第四章审核内容

第十条 竣工结算审价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工程结算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

2.结算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3.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4.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5.结算单价、费用标准是否响应合同条款和投标文件,结算单价是否准确合理。

6.合同报价中的未实施项目。

7.招标文件暂估价中的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计价的检查。

8.招标文件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计价的检查。

9.其他必要的工程造价审核的内容。

第五章 委托方式、流程及材料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委托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审价工作由工程管理部门向学校审计处提出申请;由学校审计处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实施。

聘请财务监理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价工作委托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的财务监理单位组织实施;实施全过程造价咨询控制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价工作委托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组织实施;未聘请财务监理、未实施全过程造价咨询控制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价工作由审计处在学校采购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入围单位中选定造价咨询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委托流程

1.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工程管理部门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并就结算资料真实性及完备性做出书面承诺。

2.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进行初审,包括但不仅限于对结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审核。

3.工程管理部门向学校审计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委托申请。

4.审计处核对竣工结算审价工作所需必要材料是否齐全,如果符合送审条件按照委托方式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组织实施;如果发现存在缺漏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审计处可要求补充或予以退回。

5.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相关审核,提出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初稿,并征求施工单位意见、工程管理部门意见(由工程管理部门征求建设部门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字确认后,提交审计处进行程序性审核后报请学校基建项目推进小组组长或学校修缮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审批。若施工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不同意见,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采用协商、咨询等有效方法,予以进一步核实、研究达成处理意见。取得学校批准后,造价咨询单位方可出具审价报告正稿。

6.收到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审价报告正稿,分别由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学校审计处盖章。审计处签章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价报告为办理工程结算依据之一,未经过学校审计处签章的竣工结算审价报告不得用于财务结算。

第十三条 委托材料要求

工程管理部门应该向审计处提供与工程竣工结算审价工作相关资料,工程项目送审资料中的有关结算计价依据应当一次性完整提供。与工程竣工结算审价工作相关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下面资料:

1.工程合同(包含全部合同附件)。

2.招标文件、比价文件等采购文件的书面及电子版。

3.工程报价清单(与合同对应),工程结算书,并提供相应材料软件版文件。

4.图纸(经过工程管理部门确认的;包括设计、施工、竣工图纸等全套图纸),其中造价五万元以下项目可以只提供竣工图纸。

5.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原件)

6.竣工结算审价资料清单及施工单位关于竣工结算材料齐备性、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原则上是必须提供,如果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部分材料,请工程管理部门在申请表中注明原因及替代方式等。由于未按规定申请导致无法实施竣工结算审价程序,造成资金结算等相关问题,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

在工程竣工结算审价过程中,施工单位需要增补资料,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和审计处批准方可补充。

第六章 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竣工结算审价初审工作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工程管理部门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进行初审,包括但不仅限于对结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审核。

第十五条 未实施全过程造价咨询控制的项目,竣工结算审价资料统一由审计处提交给造价咨询单位;实施财务监理、全过程造价咨询控制的项目可以采取在审计处现场监督下直接提交。

第十六条 竣工结算审价报告初稿必须经过审计处实施程序性审核,经过基建项目推进小组组长或者修缮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方可生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凭审计处提供竣工结算审价报告初稿审核单为依据签发竣工结算审价报告正稿,竣工结算报告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经过审计处签章方可作为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造价咨询单位的考核,由审计处负责造价咨询单位业务程序管理。

第十八条 造价咨询单位对出具竣工结算审价报告质量负责;如果造价咨询单位出现质量问题,按照框架协议(合同)处理。

第十九条 审定价超过合同暂定价10%以上(含),造价咨询单位必须提供三量分析表,工程管理部门必须进行管理分析并随初稿上报分析材料。

第七章 审价费用

第二十条 凡是聘请财务监理、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的项目竣工结算审价费用中学校承担部分已经包含在财务监理、全过程造价咨询费用中,不需要另行支付。

第二十一条 未聘请财务监理、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的项目竣工结算审价费用中学校承担部分由审计处业务费承担,由科研经费实施建设项目除外。科研经费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价费用中学校承担部分由项目承担。

第二十二条 竣工结算审价学校承担的费用按照全过程造价咨询框架协议(合同)确认费率计算结算。

第二十三条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支付其应承担乙方审价费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审计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过学校批准后生效;《上海海事大学基建、维修工程项目预决算审计实施办法》(沪海大审字〔2009〕399号)中有关工程竣工结算审价与本办法相冲突部分,以本办法为准。《关于修缮工程决算审价委托程序及审价费用标准与结算的办法(试行)》(沪海大审字〔2009〕397号)废止。

附件:1.竣工结算审价校内申请单

2.竣工结算审价提供情况登记表

3.竣工结算审价工作承诺书


发布日期: 
201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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