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投资,依据国家、上海市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与大修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图纸进行修改、完善、优化。设计变更应以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形式发出。原设计图纸指经审图合格的施工总包招标图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场签证,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约定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过程。一般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且在施工图和竣工图上均无法反映的工作内容(如返工、拆除、报废、窝工、停滞等)。凡可以体现在竣工图纸上的变化,不应通过现场签证程序确认。
第五条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依法规范、安全优质、资源节约、勤政廉洁。
第二章 设计变更
第六条 设计变更类型
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种类型。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属重大设计变更:
(一)涉及建筑使用功能、建设标准等变更的;
(二)单个变更引起工程造价调整超过100万元的;
(三)变更后引起工程造价超出项目总投资的。
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七条 设计变更审批权限
一般设计变更由基建处负责审批:
(一)单项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增加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单项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增加超过5万元,或者同类变更累计工程造价增加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合同金额小于1000万元)或50万元(合同金额大于1000万元)的一般设计变更,由基建处负责人审批。
(三)同类变更累计工程造价增加额超过合同金额的5%(合同金额小于1000万元)或50万元(合同金额大于1000万元)的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报基建处负责人同意后,经处务会讨论同意,由基建处负责人审批。
重大设计变更由基建处报告基建项目推进小组集体决策同意后,上报校长办公会。
第八条 设计变更审批流程
一般设计变更按照设计变更会签单(见附表1)规定的程序,由项目(代建)单位、工程监理、财务监理会签同意后,建设单位由项目负责人或基建处负责人按审批权限会签。
重大设计变更在学校基建项目推进小组决策同意后由项目负责人和基建处负责人共同会签,学校基建项目推进小组决策的相关会议纪要作为设计变更会签单附件。
所有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根据设计变更会签单出图或签发设计变更通知单后,施工单位方可组织施工。
第三章 现场签证
第九条 现场签证类型
现场签证分为以下类型:
(一)条件变化类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场地、环境等施工条件以及地下、墙体、吊顶等未测及地带边界条件发生变化,引起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措施等的临时修改;
(二)纠错完善类签证,是指因使用单位要求、合同缺陷、违约、设计变更或施工图错误等导致的返工或技术处理措施等造成业主或承包商经济损失方面的签证;
(三)工程工期类签证,主要是在实施过程中由主要材料、设备进退场时间及业主等原因造成的延期开工、暂停开工或缩短工期的签证。
第十条 现场签证审批权限
(一)在工程造价不超出项目总投资的前提下,单笔签证预估费用不超过2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在工程造价不超出项目总投资的前提下,单笔签证预估费用超过2万元(包括2万元)、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合同金额小于1000万元)或50万元(合同金额大于100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报基建处负责人同意后,经处务会讨论同意,由基建处负责人审批。
(三)在工程造价不超出项目总投资的前提下,单笔签证预估费用大于合同金额的5%(合同金额小于1000万元)或50万元(合同金额大于100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由基建处上报基建项目推进小组讨论决策同意后,由基建处负责人审批。
(四)导致工程造价超出项目总投资或单笔签证预估费用大于100万元(包括100万元)的,由基建处报告基建项目推进小组集体决策同意后,上报校长办公会。
第十一条 现场签证审批流程
所有现场签证的提出均要按照现场签证会签单(见附表2)规定的程序,由项目(代建)单位、工程监理、财务监理会签同意后,建设单位由项目负责人或基建处负责人按审批权限会签。
涉及超总投资或签证费用大于合同金额的5%(合同金额小于1000万元)或50万元(合同金额大于1000万元)的现场签证,须在学校基建项目推进小组决策同意后由项目负责人和基建处负责人共同会签,学校基建项目推进小组决策的相关会议纪要作为现场签证会签单附件。
所有现场签证会签单同意后,施工单位方可组织施工。
(一)施工单位应将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向项目负责人(代建单位项目经理)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发起签证流程。
(二)施工单位填写现场签证会签单(一式四份),并通知代建单位、工程监理、财务监理到现场进行见证。
(三)代建单位就签证内容的必要性等进行审核;工程监理就签证内容的真实性、质量、安全等进行审核;财务监理就签证的计价合理性、费用的承担方、投资的影响等进行审核。各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将有关情况及时与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必要时应开会协调。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应急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突发事件必须立即做出设计变更或签证决定,否则将引起不良后果的,由项目负责人决策。若所产生的费用超过项目负责人直接签发金额,则应由基建处负责人及时通报学校相关部门,在一个月内补办好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经过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原件等均作为工程结算依据资料。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虚增工程量、故意漏项或误差过大造成工程量增加或变更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事大学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与签证管理办法》(海大基建﹝2015﹞9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若本办法条款与国家和上海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相冲突,则按国家和上海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