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高级专家延聘管理办法

索取号:G010-0104002-2018-0003发布时间:2018-05-04发布部门:人事处设置

沪海大人〔2018〕117号
沪海大人〔2018〕117号

一、适用范围

已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且在编在岗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申请条件

1.在2015年2月前被学校认定为博士研究生导师且未满65周岁的;动态聘任制博士研究生导师在60周岁以后招收博士生,在其博士生学制(三年)内,未满65周岁的;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未满63周岁的;

2. 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要求;

3. 近三年较好的完成额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

三、延聘程序

1. 个人提出书面延聘申请,填写《上海海事大学高级专家延聘申请表》,并提交近三年的业绩材料,所在学院(部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给出初步意见,报送人事处;

2. 学校提出拟聘意见;

3. 报上海市教委审批。

四、延聘期限与受理时间

高级专家每次延聘期限为一年。

学校每年受理二次。每年5月底前,受理当年12月底前到达退休年龄或延聘期将满高级专家的申请;每年11月底前,受理下一年6月底前到达退休年龄或延聘期将满高级专家的申请。

五、聘期管理

学院与已批准延聘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签订延聘期间的工作协议,延聘期间工作任务主要围绕学科或专业建设、教学与科研团队发展、青年师资培养等工作展开,并完成相应的教学与科研工作。

聘期考核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并将考核结果报送人事处备案。考核结果与延聘者下一期延聘挂钩。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上海海事大学高级专家延聘管理办法(试行)》(沪海大人字〔2008〕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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