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已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且在编在岗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申请条件
1.在2015年2月前被学校认定为博士研究生导师且未满65周岁的;动态聘任制博士研究生导师在60周岁以后招收博士生,在其博士生学制(三年)内,未满65周岁的;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未满63周岁的;
2. 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要求;
3. 近三年较好的完成额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
三、延聘程序
1. 个人提出书面延聘申请,填写《上海海事大学高级专家延聘申请表》,并提交近三年的业绩材料,所在学院(部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给出初步意见,报送人事处;
2. 学校提出拟聘意见;
3. 报上海市教委审批。
四、延聘期限与受理时间
高级专家每次延聘期限为一年。
学校每年受理二次。每年5月底前,受理当年12月底前到达退休年龄或延聘期将满高级专家的申请;每年11月底前,受理下一年6月底前到达退休年龄或延聘期将满高级专家的申请。
五、聘期管理
学院与已批准延聘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签订延聘期间的工作协议,延聘期间工作任务主要围绕学科或专业建设、教学与科研团队发展、青年师资培养等工作展开,并完成相应的教学与科研工作。
聘期考核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并将考核结果报送人事处备案。考核结果与延聘者下一期延聘挂钩。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上海海事大学高级专家延聘管理办法(试行)》(沪海大人字〔2008〕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