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校内经济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务工作在学校各项事业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资源的关系,处理好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涉及以下内容: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主要是指学校统一财经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教育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分级管理”是指学校财经工作和财务收支在学校统一领导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财经规章制度,明确校内各级各单位权责关系,按照财权划分、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由学校和校内各级各单位进行分级管理;“集中核算”即校财务处集中核算。
第六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领导学校财经工作;分管财务的校级领导协助校长分管学校的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校内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和校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二级单位”)的财务工作,实行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学校重大财经问题应上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七条 财务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行使校级财务管理职能。
校级财务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校内统一的财经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
(二)拟订学校各项经济计划和远景发展规划,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根据学校需要,拟订学校重大对外投资、融资、筹资等活动方案和合同协议草案,报学校审定。
(四)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具体编制和调整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并贯彻执行,力求综合平衡。
(五)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严格控制各项财务开支,合理调度并科学运筹学校资金;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六)统一组织和提供对外的经济信息资料、决算数据、会计报表、经济统计资料等。
(七)会同校内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全校性的财经纪律检查工作。
(八)统一协调处理各种外部财务关系,维护学校整体利益,为学校财务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九)负责落实并报告学校各项财务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二级单位不设置财务机构,由财务处集中核算,另有规定的除外。各二级单位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管理本单位的财务工作。二级单位的财务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二)在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前提下,有权自主使用学校核拨的相关经费和分配的资源;
(三)按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单位财务目标,编制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增收节支措施,分析财务状况等。
第九条 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需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职业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任免、调动或者撤换,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会计人员在财务工作中,应当保守本单位、本部门的会计信息秘密。财务人员因坚持原则、行使正当职权而受到报复、打击,可向财务处与有关部门申诉。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 财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是包括各级拨款和学校自筹经费等在内的全部收支计划。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财务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校内二级单位预算组成。校内二级单位预算由二级学院预算和校内部门(直属单位)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预算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学校预算编制不得超过学校财力。
(二)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三)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学校年度预算保障重点,主要包括教学、科研、学生事务等方面。
第十二条 编制预算时既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又要根据预算年度的收支增减因素,测算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支出预算。校级预算由财务处负责编制,二级单位预算由各二级单位按上级政府部门和财务处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及时报送财务处。
第十三条 财务处对二级部门报来的预算草案进行汇总。汇总后的学校预算草案,报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上级政府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经过政府部门审批下达的学校年度预算,具有约束性,原则上不得调整。全校各单位应自觉维护预算严肃性,杜绝超预算支出。遇有国家方针政策调整或学校事业任务发生变化,对预算执行产生重大影响时,可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经学校相关程序审定后,报上级政府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终了,进行预算执行差异分析,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学校决算由财务处按照上级部门的编审要求进行编制,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财务处应加强决算的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它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教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它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八条 校内各类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由学校财务处报市物价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各二级单位收费须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各项收费票据归属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领购、登记、保管和使用。二级单位的收费部门需领用各类票据时向财务处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领取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收取的款项及收据存根及时如数上缴财务处。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依法组织收入,努力开拓新财源,不断增强筹资能力。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不得截留学校各项收入,严防收入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搞资金体外循环。
第二十条 学校所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即学校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即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是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所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是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是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各项支出都应纳入学校预算,建立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以计划数和预算数列报。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依法加强各类支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有关单位或部门在涉及学校重大经济利益的对外投资、对外合作、向金融机构投资借款等活动的合同正式签订后,应将合同原件或复印件送财务处备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不断优化支出结构。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事业基金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学校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根据国家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五条 各项专用基金集中在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其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使用专用基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统一制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一)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学校要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金融管理部门颁布的《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等规定,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校内二级单位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结算账户,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账户的设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应收及预付款的管理:应收及预付款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
财务处按规定对应收及预付款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违反规定的,财务处可在单位经费中扣回或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三)存货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种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对存货应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要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按照教育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要有经学校批准的购置计划和资金来源,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应有论证报告。根据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单价在限额以上的进口设备应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单价在限额以上的科技设备应报市科技部门批准。固定资产购置要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市政府采购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做到公开透明,管理规范。
(二)财务处设立固定资产总账以及二级分类明细账,定期与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三)学校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对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对全校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经专家小组鉴定后,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报废或转让。固定资产报废或转让所取得的变价收入按国家规定办理。
(五)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有关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计提折旧严格执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年限及方法等。
第四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其它财产权利。
学校无形资产的计价遵循以下原则: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成本入账;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发生转让行为并经过评估机构的评估后,按照评估价计入无形资产。无论是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都应报经学校批准。学校无形资产的购入、转让要严格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所有无形资产收入、支出要在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
学校无形资产按其使用期限平均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校办产业和其它单位的投资。
(一)学校及各单位对外投资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办理,校办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经学校同意。
(二)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评估确认价值计入学校对外投资价值。
(三)学校对外投资,要使用学校的自有资金。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按国家规定,事业经费不得为校办产业及经济实体提供经济担保,学校的一切资产不允许做任何形式抵押。
(四)学校对外投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以及其他“八项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实现年度上缴财政,在下一年度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中安排支出。
第四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的负债主要包括:
(一)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三)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四)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条 加强代管款项管理。代管款项的收支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原则。控制代管款项的范围,防止出现不合规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
第十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校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三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四)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五)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四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财务处应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五条 财务处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细化到科研项目。学校依据上级政府部门制定的成本核算实施细则,逐步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需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报告是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它报表使用者了解学校财务状况和运营业绩的主要信息来源,也是学校加强内部管理,进行管理决策的依据。学校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通过分析、比较和评价,总结成绩和优势,找出问题和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九条 财务监督是学校执行和维护国家财经法规、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利保证。财务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条 财务监督采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学校财务处应会同校内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对全校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妨碍检查工作。
第六十一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工作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二级单位。
第六十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校办企业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海事大学财务管理办法》(沪海大财字〔2009〕407号)同时废止。
附表:
高等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 ||
指标名称 | 计算公式 | 反映内容 |
一、预算管理指标 | ||
预算执行率 | 本期实际收入总额/本期预算收入总额×l00% | 反映高校预算管理水平 |
本期实际支出总额/本期预算支出总额×l00% | ||
财政专项拨款执行率 | 本期财政项目补助实际支出/本期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l00% | 反映高校财政项目补助支出执行进度 |
二、财务风险管理指标 | ||
资产负债率 |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 反映高校的资产中债款筹资的比重 |
流动比率 |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 反映高校的短期偿债能力 |
三、支出结构指标 | ||
人员支出比率 | 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 反映高校人员支出结构 |
公用支出比率 | 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 反映高校公用支出结构 |
人均基本支出 | (基本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实际在编人数×100% | 反映高校按照实际在编人数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 |
四、财务发展能力指标 | ||
总资产增长率 | (期末总资产-期初总资产)/期初总资产×100% | 从资产总量方面反映高校的发展能力 |
净资产增长率 | (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初净资产×100% | 反映高校净资产的增值情况和发展潜力 |
固定资产净值率 | 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l00% | 反映高校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