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日常管理和安全防范等工作,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校住宿学生,分校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生处为学生社区(宿舍)主管职能部门,下设宿舍管理科负责学生宿舍床位的调配、学生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协调学生宿舍日常管理等有关工作。学生宿舍的日常事务管理(物业管理)由学校委托物业公司负责。
第四条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社区(宿舍)是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基本生活设施的生活居住区域。
第二章 入住
第五条学生入住时应按照规定缴纳住宿费。
第六条入住学生须按批准的房号向所在楼值班室登记,按指定的宿舍、床位入住,不得擅自变更房间或床位。
第七条 学校为每位入住学生配备房门钥匙一把。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自行调换门锁。宿舍楼值班室备用钥匙仅供宿舍管理人员进行宿舍卫生、安全检查等使用。因特殊情况学生须凭学生证等有效证件方可借用本宿舍钥匙,借用时间不超过半小时。
第八条 宿舍内物品损坏后应及时向本楼值班室提出修理申请,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第九条学生本人要妥善保管个人物品,假期回家时应将个人贵重物品带回。
第十条入住学生要爱护公物,在使用公用设施时需遵守相应管理规定。
第三章 宿舍调整和退宿
第十一条 学生入住后除学校统一调整外一般不再调换宿舍。个别同学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宿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审核、宿舍管理科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退宿。除毕业离校和中止学习等退宿情况外,还包括自愿退宿和强制退宿。
1. 自愿退宿:由本人向所在学院辅导员提出申请,亲属在申请上签字,经宿舍管理科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住宿学生可于每学期末最后两周内提出下一学期的退宿申请,中途退宿学生住宿费不予退还。
2. 强制退宿:违反《上海海事大学学生社区管理条例》或其它原因的学生,学校有权给予强制退宿。
第四章 学生校外住宿管理
第十三条凡要求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向辅导员递交在校外住宿申请,申请中应写明原因、校外住宿地址、联系方式、家长签名等。
第十四条 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参加平时的学院活动,可以不参加晨练、晚点名等活动。
第十五条在校外住宿的学生,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居住社区的各项管理规定,要有社会责任心,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十六条在校外住宿学生要求回校住宿须递交住宿申请,由辅导员审核,经宿舍管理科批准后生效。校外住宿学生可于每学期末最后两周内提出下一学期的住宿申请。
第十七条在外住宿分为走读和校外租房。走读学生包括上海本地学生、家庭居住在上海的非本地学生以及因特殊原因家长陪同租房的非本地学生。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租房住宿。
第十八条因特殊原因在校外租房住宿的学生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1. 按要求填写《在外租房申请表》,由学院进行严格审核,报宿舍管理科审批。
2. 在校外租房的学生每半个月应向所在系辅导员汇报一次在校外住宿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汇报。辅导员对在外租房的学生应指定班级联系人并掌握学生相关信息。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宿舍的管理,实行思想教育与行为指导相结合、学院管理和物业管理相结合、辅导员管理和学生自律相结合、规定劳动(宿舍卫生值日)和志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条 物业公司负责对学生宿舍卫生和安全、公共部位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访客制度
1.访客人员范围:该宿舍楼学生的亲属或与学生相关人员。对于无关人员不予以接待。
2.访客地点:各宿舍楼门厅,无特殊原因来访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必须进入宿舍的,经宿舍楼值班员同意,由被访学生本人陪同进入并对其负责。
3.来访人员必须出示表明本人身份的证件或有效证件,并在值班室《访客记录本》上登记。
4.每天18:00至次日8:00不接待访客。进学生宿舍访客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禁止以访客名义留宿学生宿舍。
6.禁止以访客名义在宿舍楼内进行派送、促销、经营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以下日常管理规定
1. 住宿学生应服从宿舍管理科和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得妨碍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
2. 宿舍内的电费、水费由学生个人承担,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电费补贴,学生使用公共水房的暂不收取水费。
3. 晚上熄灯以后返回宿舍楼的学生,凭本人有效证件在所在楼值班室以本人真实姓名登记后,方可入内,弄虚作假的按违纪处理。
4. 宿舍内不得留宿他人,未经同意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不得进入男生宿舍。
5. 携带物品外出时,凭学生证由本楼值班室宿舍管理人员开具出门单,交学校门卫备查。
6. 住宿学生要爱护家具、门窗、插座、线路接口、水管、水龙头、洗衣机等公共设施。宿舍内硬件设施发生自然损坏的,要及时报修;如属人为损坏的,须按价赔偿并支付修理费。
7. 在布置寝室时应健康向上、美观得体。不得破坏宿舍原有结构,不得乱涂乱画或使用油漆、涂改液等;不得在床上放货物架和搁板;不得自购家具、洗衣机、烘干机、空调、热水器、电冰箱等。
8. 宿舍内卫生由本宿舍人员轮流打扫。由寝室长排出值日表,统一张贴于宿舍门后,值日生主要负责宿舍内的公共卫生。实行垃圾袋装化,由值日生将垃圾送至一楼大门口垃圾桶内。周一至周五由辅导员、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宿舍卫生安全检查,节假日抽查学生宿舍卫生。(卫生检查标准详见附件一《学生宿舍卫生、安全检查评定标准》)
9. 楼内必须保持文明、安静、祥和的气氛,不得在楼内打球、溜冰、大声播放音响或开展其它影响他人生活和学习的活动;除生病同学外,其他同学不得将盒饭带进宿舍;不得在宿舍楼走廊内打牌、下棋等;不得将自行车放入走廊、宿舍或阳台内;不得在宿舍楼走廊、窗台晾晒衣物、鞋子等;禁止攀爬阳台。
10. 宿舍楼内禁止如下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1)使用或存放以下各类电器:
① 烹煮类电器,如:热得快、电饭锅、电磁炉、电火锅、电水壶等;
② 加热类电器,如:电热毯、电暖宝、取暖器、直发夹、卷发棒等;
③ 充电类电器:充电应急灯、无人看管时处于充电状态的所有电器;
④ 功率大于1500W以上的所有电器;
(2)使用明火,存放各类明火器具;
(3) 私拉走廊、盥洗室、洗衣房及其它公共部位电源;违章使用空调插座等专用插座;
(4) 将接线板绕在床架上,在床上使用台灯、充电器等连接交流电源的电器;
(5)使用劣质电器、无3C认证电器、老化带伤电器;
(6)破坏配电箱、水控电控设备封条,私自改动电路、水控电控等设备;
(7)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毒物品:
(8)其它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及人身安全的用火、用电行为;
11. 禁止在宿舍楼内吸烟。
12. 禁止向窗外、走廊楼梯等场所乱扔、乱倒废弃物,不得将垃圾扫在门口或走廊。
13. 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各种宠物、动物。
14. 未经同意不得在宿舍楼张贴广告、海报等。
15. 禁止在宿舍内存放、发放派送品及传单。
16. 禁止在宿舍楼内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使用违章电器和明火器具处理规定
1.学生宿舍内一经发现使用或存放各种违章电器和明火器具,一律将由学校宿舍管理部门集中保管。学生应在2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宿舍楼确认被集中保管的违章电器和明火器具。
2.学校宿舍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集中保管的违章电器及明火器具的登记和保管,要标明寝室号、学生姓名、专业、日期等基本信息,并统一登记造册。
3.对于集中保管的违章电器及明火器具,学期末(学期最后一周)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批准后可退还给学生。集体保管期限为一年,到期未领取的电器和器具作销毁处理。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对入住学生的思想道德、卫生和安全进行考评,其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奖学金和各类优秀、荣誉称号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十五条 对于模范执行学生社区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个人或集体,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学生社区管理条例的个人或集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社区内的奖惩,由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报请学生处处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社区内的奖惩按《学生社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奖惩)》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事大学学生社区管理条例》(沪海大学字〔2011〕14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处。
附件一
学生宿舍卫生、安全检查评定标准
一、宿舍卫生包括:卧室、阳台,室内洗漱间、厕所等场所。
二、宿舍卫生满分为20分, 其中:19—20分为优秀;18—18.9分为良好;16—17.9分为中等;16分(不含16分)以下为不及格。
三、宿舍卫生检查评定标准:
1. 门窗、地面
(1) 门窗无积灰,玻璃明亮,地面干净得5分;
(2) 门上有积灰、门玻璃上贴纸扣1分;
(3) 玻璃擦试不干净或玻璃全部不擦扣0.5-1分;
(4) 地面不干净,垃圾未袋装1-2分;
(5) 厕所有异味,积垢,水漕不洁扣1--2分(指学生公寓套间);
(6) 室内有纸屑、烟蒂、痰痕扣1--2分。
2. 物品放置
(1) 书籍、文具、箱子、洗漱用具、鞋子、衣服等清洁放置整齐、统一、美观的得5分;
(2) 室内乱张贴,随意拉绳子、铁丝扣1分;
(3) 书桌、书架上书籍不整齐,阳台、窗台、桌子上东西乱扣1分;
(4) 空床上箱子等物品放置不整齐,凳子未放置在桌子下面扣1分;
(5) 室内有搭建,床上有搁板,自备家具扣1分;
(6) 床下鞋子乱放不成一条线扣1分。
3. 被褥、蚊帐
(1) 被褥、蚊帐清洁,被褥叠放整齐,蚊帐张挂统一者得5分;
(2) 被子不叠或叠放不整齐或不按规定放置,床单不铺平每人扣1-2分;
(3) 床上椅上衣服摆放杂乱扣0.5分;
(4) 帐子不撩起挂好每人扣0.5分;
(5) 蚊帐周围挂围帘的每人扣1分。
4. 蛛网、积灰
(1) 天花板、墙角无蛛网、家具、灯具、箱子、地面等处无积灰、洗手盆、卫生间无污垢得5分;
(2) 室内有蛛网、积灰扣1-2分;
(3) 床横档、桌子横档上等有积灰扣1分;
(4) 书架搁板上有积灰扣0.5-1分。
四、宿舍安全检查评定标准:
违反《上海海事大学学生社区(宿舍)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十款至第十四款内容的,发现一起扣2分(扣在卫生分内)。
附件 二
学生社区(宿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奖惩)
一、目的:为表彰模范执行《上海海事大学学生社区(宿舍)管理条例》,在学生社区精神文明、社区管理和各项工作中作出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同时对违反《学生社区管理条例》的给予相应处罚。特制订以下奖惩办法。
二、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体在校住宿的学生,分校区可参照执行。
三、奖励
1. 评选先进称号
(1) “五星级宿舍”。
(2) “特色寝室”。
(3) “卫生文明寝室”。
(4) “学生社区先进个人”。
2. 评选先进称号条件
(1) “五星级”、“卫生文明寝室”评比条件:
① 全室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和团结协作的精神。
② 积极参加学校及学生社区举办的各项精神文明建设、文化、体育和娱乐等活动。
③ 全室人员团结友爱、和睦相处。
④ 全室人员自觉遵守学校及学生社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使用违章电器及违章用电记录。
⑤ 学习认真刻苦,五星级宿舍全室人员的学习成绩平均在良好以上(单科成绩无不及格者)。
⑥ 保持寝室整洁、美观,一学期周卫生平均分达到18.5分(五星级宿舍卫生平均分达到19.5分以上)以上。在上级精神文明和卫生大检查中无不合格项。
⑦ 全室人员尊重和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
⑧ 保持室内无水迹、墙上无球印脚印,无乱涂乱写乱贴,垃圾及时袋装化等。
⑨ 在学期内无违纪行为。
(2) 特色寝室评比条件:
① 满足文明寝室评比条件。
② 在美化寝室方面富有个性、创新、得体或富有专业感,作出显著成绩的等。
③ 积极参与学生社区活动。
(3) 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评比条件:
① 参与学生社区自主管理并有突出表现。
② 积极参加学校及学生社区举办的各项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③ 自觉遵守学校及学生社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期内无违纪行为,无使用违章电器及违章用电记录。
④ 学习认真刻苦,成绩良好以上(单科成绩无不及格者)。
⑤ 所在寝室和个人卫生学期平均成绩达到18.5分以上。
3. 评选时间及程序
(1) 每学期第三个月进行评比,由学生处发出评比通知及要求。
(2) 成立评审小组。
(3) 采取自愿申报与辅导员、宿舍楼管理人员推荐相结合。
(4) 评审小组根据申报材料和平时考核情况,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评选。
4. 奖励办法:按学校奖励办法执行。
四、处理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星级寝室”、“特色寝室”、“卫生文明寝室”给予摘牌处理:
(1) 违反社区管理条例;发生严重违纪行为,被学校处以警告以上处分的。
(2) 一学期内宿舍卫生两次周平均分低于18.5分的。
(3) 在精神文明和卫生大检查中有不合格项。
2. 违反《上海海事大学社区(宿舍)管理条例》的按《上海海事大学违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3. 一周宿舍卫生平均分低于16分(不含16分)的给予通报。
4. 一学期内二次卫生平均分低于16分(不含16分)的,取消该年度的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评选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