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有房管理,提高房屋资源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保证和促进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总则》(沪教委国资[2014]3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海事大学公有房是指不动产(或房地产)权证或房屋使用权属于上海海事大学的所有房产资源,以及无论何种建设经费来源、所有在上海海事大学具有所有权的土地上建造的各类房产资源。
第三条 学校公有房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后勤保障用房和经营性服务用房四类。
第四条 学校公有房由学校统一管理,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学校公有房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处作为公有房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拟定公有房管理办法,统筹公有房资源配置,代表学校执行公有房管理的各项决定;后勤中心负责公有房的物业管理;保卫处负责公有房的安全保卫。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五条 学校公有房的配置与使用必须服从学校发展规划和校区功能定位的总目标,实行学校所有、二级管理体制,以整体配置、定额核算、超额收费、协议约束为原则。各类公有房的配置方案须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学校对各部门公有房进行整体配置,根据各部门的功能定位、岗位设置和教学任务等要素确定其主体用房配置的地域和定额面积。各项定额标准将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发展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行政办公用房实行定额配置、超额收回的管理原则。行政办公用房是指用于部门教职工办公和为履行职责所需相关辅助用房,根据部门人员数和职务结构等因素,按照定额标准进行核算。
第八条 教学科研用房实行定额核算、超额收费的管理原则。教学科研用房是指用于全校教学、实验和科研的用房,包括各类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科研用房等,按照学院承担培养学生人数、教学实验和科研项目等进行定额核算,定额内免费使用,超额收费。
第九条 后勤保障用房实行总体配置、有效使用的管理原则。后勤保障用房是指用于公益服务和生活保障基础设施的各类用房,包括公共服务用房与基础设施用房,按照功能需求配置。
第十条 经营性服务用房实行成本核算、协议约束的管理原则。经营性服务用房是指用于商业及其它盈利性活动的用房,包括各类商铺、招待所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及附件所涉及面积均为室内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等公共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第三章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各部门对学校整体配置的公有房可以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再分配,分配方案应及时报送资产管理处备案,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鼓励各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以提高公有房的利用率。
第十三条 各楼宇中剩余的公有房,作为储备用房一律由学校统筹调配。
第十四条 各部门对其使用的公有房不得擅自改变功能用途和进行改建、扩建、加层等工程项目,严禁擅自占有公用设施和封闭公用场所(如楼梯、走廊、门厅、卫生间等)或改作他用。如确需改变或进行上述工程,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申报手续,获批后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严禁各部门将使用的公有房擅自出租或变相出租给校内、外其它单位;严禁将学校的房产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等。违反规定的,学校有权收回相关用房、没收违规所得,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各部门使用的公有用房,凡闲置半年以上(包括半年)或违规使用者,学校有权收回。未经学校允许,各部门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房屋使用权。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所使用公有房的安全管理,履行公有房的消防和治安等安全监管义务,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要求。
第四章 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 公有房资源使用费收费标准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房屋资源使用情况每两年提出定价方案,报学校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每年11月份公布各部门公有房资源使用费的计算结果,由财务处配合各部门完成缴费工作。各部门负责人承担公有房资源使用费的缴纳责任。
第二十条 对经营性服务用房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到学校的年度经费进行核算。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涉事项参照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法规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海事大学公有房产管理暂行条例》(沪海大资字〔2008〕9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上海海事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细则
2.上海海事大学教学科研用房管理细则
3.上海海事大学后勤保障用房管理细则
上海海事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行政办公用房的管理,合理配置学校办公用房,根据《上海海事大学公有房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对行政办公用房实行定额配置、超额收回的管理原则。行政办公用房包括教职工办公用房、专项服务用房和行政辅助用房。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行政办公用房的申请受理、面积核定和定额配置等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办公用房的再分配与管理。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人事处核定的教职工数、职级和部门职责等要素,按照定额标准核算各部门行政办公用房配置面积。
第五条 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的计算
1.教职工办公用房定额标准
职 级 | 定额标准(M2) |
院士/局级 | 30 |
副局级 | 24 |
正高/正处 | 18 |
副高/副处 | 12 |
其他 | 6 |
部门教职工办公用房定额面积=∑职级定额标准*相应人数
对双重身份人员,不重复计算,取高值。
2.专项服务用房
专项服务用房是指面向全校师生服务,以及按照上级规定必须独立设置的用房。由使用部门根据服务范围和需求,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学校同意后计入部门行政办公用房额度。
3.行政辅助用房
行政辅助用房是指为完成部门职能和工作开展所需用房,包括储藏室、资料室、会议(活动)室、教工之家、陈列室等。定额标准按照人事处核定的现有教职工人数进行分段累进计算。
(1)机关职能部门及支持保障部门
人数(R) | 定额标准(M2/人) | 备注 |
R≦20 | 3 | 部门行政辅助用房定额面积不低于22平方米 |
20﹤R≦50 | 2 | |
R﹥50 | 1 |
(2)学院及科研机构
人数(R) | 定额标准(M2/人) | 备注 |
R≦50 | 3 | |
50﹤R≦100 | 2 | |
R﹥100 | 1 |
第六条 部门行政办公用房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定额面积,学校将收回其超额部分的公有房。
由于房屋的整体不可分割性,当部门实际行政办公用房面积超额定额面积数小于25平方米(不含)的可视为允许误差,可不予收回。
第七条 部门行政办公用房面积未达到定额标准的,学校将根据公有房的建设情况予以调整,使之逐步达到定额面积。
第八条 本细则与《上海海事大学公有房管理办法》同时生效,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海海事大学教学科研用房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海事大学公有房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对教学科研用房实行定额核算、超额收费的管理原则。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用房的申请受理、面积核定和定额配置等工作。各使用部门负责部门教学科研用房的再分配与使用管理。
第三条 教学科研用房包括公共教学及服务用房、教学实验用房、教学辅助用房和科研用房四类。
第四条 公共教学及服务用房
公共教学及服务用房是指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的房屋,如纳入排课系统的公共教室,图书馆内各类公共阅览室、自修室、书库和研讨室等,分别由教务处和图书馆负责管理。学校以现状为准,暂不核定公共教学及服务用房的定额面积,但学校对其进一步合理规划,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条 教学实验用房
教学实验用房是指为本科生开展教学实验的用房,定额面积根据教学计划及实验需求由资产管理处和实验室管理处共同核定。
第六条 教学辅助用房
教学辅助用房是指为学院开展教学实验活动等需要配备的用房。包括资料室、接待室、陈列室、教研活动场所、试卷保管室、专业学会和学生讨论交流空间等各类用房。
教学辅助用房定额面积以学校本年度学年初报表确定的培养全日制本科生人数为依据进行核算,具体定额标准如下:
本科生数 | ≤500(含) | 501-1000(含) | 1001-2000(含) | 2001-3000(含) | 3000以上 |
定额面积(㎡) | 175 | 200 | 250 | 300 | 325 |
第七条 科研用房
科研用房是指学院或科研机构用于完成科研任务的用房。
学校对科研用房实行面积补贴制。科研用房定额面积补贴由研究生实验用房面积补贴、双肩挑人员科研用房补贴面积、科研计划(纵向)项目用房补贴面积、国家级高层次人才面积补贴和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基地)用房面积补贴等组成。
1.研究生实验用房面积补贴根据学院或科研部门培养的全日制研究生人数以及学科类别为依据进行核算。
研究生实验用房补贴面积=B1*硕士生人数+B2*博士生人数
学 科 | B1学科类别系数(M2/人) | B2学科类别系数(M2/人) |
工学 | 2.0 | 4 |
艺术 | 1.5 | 3 |
管理学 | 1.3 | 2 |
经济学 | 1.3 | 2 |
文学 | 1 | 2 |
法律 | 1 | 2 |
2.双肩挑人员科研用房面积补贴
对编制在行政部门同时又在学院或研究机构承担科研、教学任务的“双肩挑”人员,按照6平方米/人标准计算科研用房面积补贴,计入对应的学院或科研机构。
3.科研计划(纵向)项目用房面积补贴,以前两年获得的科研(纵向)项目实际到帐经费平均数为基数,按照0.5平方米/万元标准核算科研用房面积补贴,计入对应的学院或科研机构。
4.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面积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 | 补贴面积(平方米) | 备注 | |
院士 | 300 | 按人计算补贴 | |
国家级高层次人才 | 150 | 按人计算补贴 | |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 | 工程类 | 500 | 按实验室(基地)项目数计算补贴 |
非工程类 | 100 | ||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 | 工程类 | 300 | 按实验室(基地)项目数计算补贴 |
非工程类 | 50 |
国家级高层次人才标准由人事处认定,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基地)项目数由科技处认定。
第八条 对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公有房的,由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学校同意后可以适当增加教学科研用房定额面积。
第九条 资源使用费的标准与收取
1.各部门定额面积内免收公有房资源使用费。
2.各部门在用房定额外需要科研活动用房,应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在房屋资源允许情况下,经过批准后通过支付公有房资源使用费方式有偿使用。
3.公有房资源使用费收费标准由资产管理处每两年组织进行一次论证评估定价,报学校同意后另行公布。
4.对未达到定额面积的学院,学校根据校园规划与现有公有房资源情况,优先调剂补足“缺额”面积;对无法调剂补足的,由学校按照上述第3条标准补贴公有房资源使用费。
5.资产管理处依据本细则每年11月份核定各部门下一年度公有房定额面积及核算本年度应缴资源使用费,财务处负责收款和账务处理,各超额使用公有房的部门负责人承担公有房资源使用费的缴纳责任,并于年底前完成交费工作。
第十条 本细则与《上海海事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同时生效,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海海事大学后勤保障用房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海事大学公有房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后勤保障用房包括公共服务用房和基础设施用房,实行总体配置、有效使用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公益服务和后勤保障而必需的用房,包括食堂、学生公寓、校级会议室、大礼堂、体育馆及运动场地、物业用房和地下空间等。
第四条 基础设施用房是指为保障学校各类设施正常运行而必需的用房,包括变电站、强(弱)电间、配电房、锅炉房等。
第五条 后勤保障用房中学生公寓由学生处负责使用管理,其余用房由后勤中心负责管理。
第六条 后勤保障用房配备以现状为准,由分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用房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如需改变用途,须向资产管理处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本细则与《上海海事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同时生效。
第八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