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索取号:G010-0104002-2017-0061发布时间:2017-06-02发布部门:学生处设置

沪海大学〔2017〕138号
沪海大学〔2017〕1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教[2014]38号)文件精神,依照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留学生)中在籍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申请条件、名额分配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000元,具体标准和档次由学校结合当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在每生每年1500元-3500元范围内确定。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申请国家助学金时必须已经按学校规定完成注册取得学籍;

(7)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8)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五条 申请学生必须是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进行一次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上海海事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各学院接受学生的申请,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的初选名单,在本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各初选名单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学院的初选名单,审核通过后,报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终审,终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中的任一项。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收到上海市教委的批复和拨款后,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打入学生银行卡账户,每年发放十个月(2月、8月不予发放)。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须承诺把国家助学金用于日常学习生活的合理消费,不得奢侈浪费,在校读书期间不得自费出国留学及出国出境旅游,否则取消其国家助学金资格。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违反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者,取消其国家助学金资格,并追回之前所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休学、退学、保留学籍期间中止其国家助学金发放。

第十五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政策相悖,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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