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海事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科技成果出资入股行为,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根据《上海海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是指学校以知识产权为资本依法设立公司或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或参股他人已有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 上海海大技术转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转移公司”)依据学校对科技成果的总括授权书(详见附件一)开展作价入股工作。在具体作价入股项目中,技术转移公司依据学校具体授权书(详见附件二)与合作方签订出资入股协议。
第四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股份权益奖励方案经上海海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工作流程为:
(一)与合作方达成投资意向协议,并就注册资本、知识产权所占股比、注册地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二)委托法定专业机构对知识产权评估作价;
(三)学校就上述(一)、(二)内容进行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就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在校内进行为期不少于15天的公示;
(五)与合作方正式签订作价入股合作协议;
(六)办理工商登记或工商变更手续;
(七)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或变更后30日内,相关人员应将技术入股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交技术转移公司备案。
第六条 若作价入股的项目公司名称中要求使用“海大”字样的,由上海海大资产经营公司法务室审查出具授权书。
第七条 科研团队所获得的奖励股份团队内部自行协商分配,以团队负责人的名义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第八条 参与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相关人员应按照合作协议的要求提供技术服务与指导,确保科技成果作价入股项目的顺利实施,以达到预先确定的技术水平。
第九条 通过作价入股成立新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应当依据《上海海大技术转移有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未经学校许可,擅自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增资或扩股的,一经查实,所获收益将全部收归学校,学校保留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泄露科技成果相关内容,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合作公司同类的业务,给公司或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虚构技术成熟程度或技术水平,致使投资失败造成项目公司损失的,其责任由完成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因学校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应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实施转化的,经审计确认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学校审计处审定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纳入学校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技术转移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