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关于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的办法

索取号:G010-0106000-2015-0004发布时间:2015-05-21发布部门:信息公开设置

(2002年5月18日第九届工会委员会第十八次委员扩大会议通过,2014年5月7日第十三届工会委员会第十五次委员扩大会议修订)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程式提交教代会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建议,是教代会代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建议,行使民主权利,积极为学校发展建设献计献策的一条重要渠道。为了更好地做好我校教代会的提案工作,进一步提高提案的质量,保证提案的落实和处理,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提案的范围

1. 提案的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且限于本校的职权范围和教代会职权范围。

2. 凡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作为提案:

(1)有关本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本校管理工作、改革措施和教育事业发展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本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产业、后勤及其它行政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4)其它教职工关心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3. 下述问题不得作为提案:

(1)同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法令、政策相抵触的问题;

(2)纯属党、团事务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事务问题;

(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4)属于二级学院、系、部、处或后勤、产业系统有权处理或解决的内部问题。

4. 凡是代表提出的不列为提案的问题,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后认为有一定意义的,可作为意见,由教代会秘书组转交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二、提案的征集

1. 征集提案工作由校工会负责,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开始征集。

2. 校工会向代表发出提案征集通知时,应当明确提案的截止日期,并随发提案表。

3. 校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提案征集截止后,应立即对征集到的提案进行整理、审查和立案。在教代会召开时,及时向大会报告本次大会的提案征集、审核和立案情况。

三、提案的程式

1. 提案一般由一名正式代表提出。每份提案必须有两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附议人数不足的属于无效提案。

2. 提案必须按照“一事一案”格式提出。“一案多事”的提案无效。

3. 每份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及建议或措施三部分。内容要明确,建议要具体。

4. 提案必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日期前送交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超过截止日期的不列为大会提案。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

1. 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审核、立案及再审工作,并会同校工会共同做好提案的处理工作,包括提案的落实和反馈。

2. 提案工作委员会成员应由教代会正式代表担任,由教代会主席团提名并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后产生。提案工作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其任期与教代会代表的任期相同。

3.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在会议期间完成对提案的审核工作,并由主任向大会作提案工作报告,报告应包括本次大会提案的征集、审查及立案情况,以及上次大会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

五、提案的审核与立案

1.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提案进行审核。凡符合提案内容和规范要求的,视为审核合格。审核不合格的提案,可以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交换意见后由提案人收回或修改后重新提出。

2.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分析提案的立案。对于符合规定要求、确实需要办理、学校有条件办理的提案,应予立案;对提出的问题正确,但学校暂时不具备解决条件的提案,可向提案人作出解释,并征得提案人同意后暂不立案;不符合立案要求但对学校工作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3. 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整理分类,登记造册。

4. 提案一经立案,即成为具有效力的议案,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落实处理,答复反馈。

六、提案的落实和处理

1. 凡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按照“案案有着落、件件有交代”的原则落实和处理。

2. 提案的落实:大会闭幕后,提案工作委员会会同学校有关部门领导,根据提案的内容协商确定实施部门。将提案表送交实施部门,并督促该部门指定实施计划、措施、负责人员和进度。提案工作委员会要与实施部门保持联系,经常对提案的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并为提案的实施创造条件。处理过程中可邀请有关教代表共同商量研究,或召开提案咨询会当面讨论办理。对于重大问题或涉及面广的问题,可以提请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组织有关部门协同办理。办理结束后,要将提案办理情况书面报告提案工作委员会。

3. 提案的再审:提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或执行不力时,提案工作委员会要调查研究、分析情况。属于应该执行的,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属于条件变化、不能按原计划执行的,允许说明情况,取得一致意见后暂缓或停止执行,但应给提案人作出满意解释。

4. 提案的反馈:凡立案的提案,不论是已落实的还是没有落实的,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代表汇报或张榜公布,并通过代表团反馈给提案人。

5. 提案处理结束后,由校工会对提案进行立卷归档。

七、本办法经校工会委员扩大会议通过后执行。由校工会委员会解释。

 

发布日期: 
201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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