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9日第十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提升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质量、实效和水平,促进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科学治校,全面实现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海事大学的奋斗目标,根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有关条款,特制定《上海海事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指我校所属各二级单位组织召开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二级单位按部门工会的组织范围确定。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是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二级单位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二级单位院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是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同教职工进行民主协商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的指导和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学校、部门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和作用。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可以与部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二级工代会负责审议本部门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议题,选举产生本部门工会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教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以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
第二章 职 权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同级行政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讨论和审议本单位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并通过本单位岗位聘任、任期考核、奖惩办法、分配方案、职称评审、出国进修等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行政颁布实施。
三、讨论并决定本单位教职工集体福利费的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福利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可以提出表扬、批评和质询,可以建议学校予以嘉奖、晋升、处分或免职。
五、协助本单位推进院务公开工作。
六、督促并监督本单位行政执行二级教代会通过的议案。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积极协助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和动员教职工积极投身于本单位的改革,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行政负责人要重视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认真执行二级教代会有关决议,积极处理教代表提案。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对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意见或建议。行政负责人对二级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可向本单位党组织、校党委和校工会报告,提请研究并予以解决。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依法享有公民权的本单位在职教职工,均有教职工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应按民主程序由本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并按一定方法组成代表小组。二级教代会的规模和代表人数的比例,由本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应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教学单位的教师代表比例应不少于百分之六十,高级职称代表比例不低于本单位高级职称教职工的比例。代表总人数一般不少于本单位教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教职工人数较多的部门比例可略低。学校教代会的正式代表应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单位内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代表调离本单位、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则上应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程序另选他人替补。任期中因出国、长病假、上船等原因,有一年半以上时间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教代表职责的代表,可以终止其代表资格,补选他人为代表。代表应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行为,经二级教代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同意,可以撤销其代表资格。应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要求,可以根据民主程序撤换本单位代表。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工作作风。
二、关心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顾全大局、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主人翁责任感强。
三、热爱教代会工作,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教职工意见,敢于为教职工说话、办事,在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二级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规定程序向二级教代会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议案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对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对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质询。
六、有权检查二级教代会提案的落实和处理情况。
七、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 教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努力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本单位有关领导、民主党派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除无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提案权外,有权参加大会讨论、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设主席团,其主要职责是:主持大会及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讨论审议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工会主席、各代表小组组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民主推荐、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经换届大会预备会议举手表决,半数以上应到会代表同意方能当选。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与学校教代会同步换届为宜。二级教代会换届与部门工会换届宜同时进行。届内实行年会制度,定期开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并取得多数代表同意;部门工会应将不召开教代会的情况书面报告校工会。遇有重要事项,经本单位党政工协商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提前召开教代会或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形成的决议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有关方案,要付诸表决通过。选举和表决须有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二级教代会的基本程序应符合教代会的规范和要求。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部门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主持本单位民主管理的有关事务,在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召开二级教代会的方案,提出二级教代会议题、议程的建议,主席团成员的建议人选,征集和整理提案,会同党政共同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换届时组织教职工选举代表。
二、大会闭会期间,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并向同级党组织汇报教代会工作。
三、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维护和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受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部门工会主席参加有关本单位发展或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党政联席会议,源头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五、总结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新形势下民主管理的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的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六、大会召开前一周,填写《召开二级教代会报告表》报校工会同意并备案;大会结束后,填写《二级教代会情况报告表》向校工会报告会议情况,并将二级教代会完整材料一套交校工会统一归档保存。
七、认真完成同级党组织和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教代会和工会的领导,要把二级教代会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教代会、工会工作,把学校和本单位党政的工作思路通过二级教代会的民主决策,转化为广大教职工的实际行动。
第二十四条 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应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落实二级教代会决议,及时答复、认真处理和落实二级教代会的各项提案、代表建议和意见,并为二级教代会开展工作提供人、财、物诸方面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加强对二级教代会的考核和检查,把二级教代会工作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岗位责任目标和学院的年度工作任务,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考核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工作业绩和年度工作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七章 大会筹备
第二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进行。筹备工作小组一般由党政负责人、工会主席、行政办公室主任、教师代表组成,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制定代表选举方案、主席团和代表小组组建方案,组织代表选举,审查代表资格,进行代表培训。
二、拟定大会议题、议程及日程安排,组织会议文件的起草工作,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人选,编制会议经费预算。
三、做好会议组织、宣传、会务、协调工作,征集教代会提案。
四、会前就有关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方案,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以供行政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选举单位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和具体工作要求。
二、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由同级党组织作换届动员,对代表素质提出要求,部门工会布置具体工作。
三、各选举单位召开会议,根据所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条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代表。超过应到会教职工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四、筹备工作小组汇总选举结果,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代表条件。代表资格审查后,张榜公布代表名单,并发给代表证。
五、届中代表出现缺额,由主席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增补。补选代表的条件和产生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二十八条 筹备工作小组应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培训,着重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现代科学管理知识以及民主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等。
第八章 提案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应建立健全代表提案的征集、处理制度。筹备工作小组于教代会召开前半个月发出提案征集通知,明确提案征集的截止时间、提案的主要内容、立案的条件等,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代表。提案的内容应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教代会议题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案由一名正式代表提出、二名正式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小组名义集体提出。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建议与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条 代表提案的处理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案审议。由行政办公室以提案表为依据,根据以下标准审议: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是否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是否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是否正确体现学校、部门、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都应立案。对有争议的提案,由筹备工作小组讨论确定是否立案。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可作为意见或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经行政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提案处理。相关部门接到提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落实,不断提高代表对提案处理的满意率。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应通过书面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提案处理完毕,提案表及处理情况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行政办公室主任应在教代会上向代表报告本次会议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会议立案提案的处理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将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