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26日第九届工会委员会第八次委员扩大会议通过,2014年5月7日第十三届工会委员会第十五次委员扩大会议修订)
一、各部门在召开教代会、工代会两周前,由基层工会填写“召开教代会、工代会报告表”,一式两份,送达校工会。
二、校工会在收到基层工会送来的报告表后,于三天内将有关批复反馈给基层工会。
三、教代会、工代会闭会后一周内,由基层工会填写“教代会、工代会举行情况报告表”一份,连同整理后的大会文件一套,送校工会备案。
四、此项制度执行情况,将列入对基层工会建设“教工小家”工作的考核评估内容。
五、本制度自校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