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新聘教师考核与续聘暂行办法

索取号:G010-0601000-2015-0005发布时间:2015-04-30发布部门:人事处设置

为进一步优化学校师资队伍结构,提高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水平,激励广大新进教师更快更好地融入我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推进我校人才队伍可持续发展,充分调动新进教师工作积极性,增强专业技术队伍活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新聘教师(指受聘我校不超过两个聘期的新进教师)考核与续聘暂行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入职我校、被聘为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在岗新聘专任教师。

第二条 考核续聘原则

坚持分类指导、秉持公开公正、注重工作实绩、强调质量导向的原则,以学院考核为主导,学校负责审定及聘任。考核内容包括师德、教学、科研等方面,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考核指标与续聘办法

(一)首聘期三年考核指标与续聘办法

1.考核指标

各学院在参照并满足学校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自行设立考核指标,考核指标须报请学校审定并备案。

2.考核与续聘办法

考核工作由学院具体实施,学校负责对考核结果的审定与续聘工作。

(1)学院考核结果为合格者,经学校审定后,可续签三年聘任合同。

(2)学院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经学校审定后,可续签聘任合同,但需在1年内经学院考核为合格,否则,合同中止。

(3)学院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经学校审定后,不再续聘。

(二)续聘期三年考核指标与再续聘办法

1.考核指标

各学院自行设立考核指标并报学校审定备案,所设指标应不低于被考核者进校时学校所执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中聘任副教授的教学及科研等指标要求。

2.考核与再续聘办法

考核工作由学院具体实施,学校负责对考核的审定与再续聘工作。

(1)学院考核结果为合格者,经学校审定后,可再签聘用合同并纳入常规考核聘任体系。

(2)学院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经学校审定后,转岗或不再聘用。

第四条 组织实施

(一)各学院(部门)成立院(部门)考核小组,负责本学院(部门)新聘教师的聘期考核工作;

(二)学校成立校考核聘任小组,负责全校新聘教师聘期考核结果的审定与续聘工作。

第五条 工作程序

1.新聘教师聘期考核工作一年开展两次,一般安排在每年6月和12月。

2.教师本人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证明材料,交学院(部门)考核小组考核。学院(部门)考核小组根据学院考核指标并结合教师本人工作实际给出考核意见,结果报人事处。所有参加考核人员均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具体方式由所在部门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

3.学校考核聘任小组根据学院(部门)考核结果进行最终审定,结果以书面或面谈等形式告知教师本人。

4.人事处根据学校考核聘任小组最终审定结果,开展合同续签或转岗或解除人事关系等后续工作。

第六条 争议处理

学校成立争议处理工作小组,负责受理申诉、投诉及举报等,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人事处负责解释。


发布日期: 
201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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