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拓展学生知识面,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发挥学校办学的优势和特色,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加快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我校从2015年开始,在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实行第二专业教育。为规范该项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专业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主修专业以外,辅修的另一个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是指由学校授予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外的跨学科门类专业而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 第二专业教育实行两级管理。第二专业的开设由教务处与主办教学单位共同确定;主办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统一规定的课程设置要求,制订培养方案、安排好师资、并形成教学文件、报学校审核。
第四条 教务处对第二专业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监控、教学资源调配等。
相关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开设第二专业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师配备、教学实践落实等。
第五条 所开设的第二专业必须是学校现有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
第六条 计划开设第二专业的教学单位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10周前办理申报手续。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向学生公布。
第三章教学安排
第七条 第二专业教学计划总学分不少于55学分,其中包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教学环节9学分。
第八条 第二专业教育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学生应在本人主修专业实际学习年限内完成第二专业的学习。
第九条 第二专业教学安排在暑假期间,即主修专业期末考试结束后进行,为期四周。部分课程安排在相应学期的周六。开课学期安排在主修专业对应的第二学期到第七学期。
第四章学籍管理
第十条 报名、注册、保留学籍、恢复学籍与终止学籍
1.第二专业的报名
(一)本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大一学生,第一学期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到2.30及以上,能认真遵守《学生手册》中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考试违纪作弊记录者,可报名修读第二专业。
(二)学校根据第二专业招生规模,按照成绩绩点排名择优录取,绩点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跨学科的申请学生。
(三)经审批同意录取后,申请学生可获得修读第二专业资格。学生一经选定并经学校批准取得某一第二专业学籍后,不得变更该专业。
2.第二专业的注册
每学期按照教务处公布的第二专业缴费通知,按时缴纳第二专业学费方视为完成第二专业注册。
3.第二专业的学籍保留
第二专业就读期间,学生如遇健康状况、应征入伍、出国交流或其他原因导致暂时中断本人主修专业学习,可向教务处申请保留第二专业学籍。
4.第二专业的学籍恢复
(一)保留第二专业学籍的学生,可在本人主修专业实际学习年限内申请恢复第二专业学籍。
(二)恢复第二专业学籍的学生跟随同专业最合适的年级就读。
5.第二专业的学籍终止
凡属于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终止学生的第二专业修读资格,学籍终止的学生其已缴学费不再退回。
(一)无主修专业学籍的学生;
(二)未按时完成第二专业学籍注册的学生;
(三)第二专业课程重修一次后仍不及格的学生;
(四)主修专业进入试读的学生;
(五)修读第二专业期间,在校内外考试中因违纪作弊受到处分的学生;
(六)符合申请保留第二专业学籍条件而未申请保留第二专业学籍的学生;
(七)第二专业就读中途主动要求终止第二专业学习的学生;
6.确系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它客观原因需终止学习者,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开设第二专业教学单位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生效。
第五章学业管理
第十一条 补考、缓考、重修与成绩记载
(一)第二专业课程考核采用补考重修制。相关补考、缓考规定与主修专业教学管理保持一致。
(二)第二专业课程第一次考核不合格者,可以参加下一次相同课程的重修。第二专业课程只能重修一次。
(三)学生每学期的第二专业课程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录在《上海海事大学第二专业学生学习成绩表》上。第二专业课程成绩、学分不参与主修专业的成绩绩点计算、不可冲抵主修专业的学分。
第十二条 资格审定与证书发放
(一)获得主修专业学位,并在主修专业实际学习年限内获得第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分,且第二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的学生,可予颁发“第二专业毕业证书”和“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予单独颁发“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1)在主修专业实际学习年限内获得第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分,但第二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同一学科的学生;
2)在主修专业实际学习年限内取得第二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课程全部学分的学生;
(三)未完成第二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课程全部学分者,不予颁发任何第二专业相关证书,但对其所修读课程提供成绩证明。
第六章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第二专业教育按学分收费。第二专业收费标准与《上海海事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中教学计划要求以外学分收费标准保持一致。第二专业学费按学期缴纳,每学期缴费通知公布于教务处网站上。
第七章其 他
第十四条 第二专业的课程教学管理参照学校颁发的本科教学管理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之效力
(一)本办法适用于2014级及以后进入第二专业学习的学生;
(二)《上海海事大学辅修制条例》(沪海大教〔2013〕124号文)仍适用于2013级及以前的辅修专业在籍学生,至该部分学生结业后自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