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索取号:G010-0104002-2014-0053发布时间:2014-12-31发布部门:人事处设置

沪海大人〔2014〕382号
沪海大人〔2014〕382号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加强聘任管理,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水平的教师队伍,根据《高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应结合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实际,服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改革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强化岗位聘任与管理,适时调整聘任条件,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与激励机制。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应与岗位聘任有机结合,坚持择优聘任和竞争聘任原则,增强岗位意识。

(三)应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考核和管理,明确聘任期限、任期目标以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强化聘任及考核,形成有效的退出机制,促进师资队伍的健康发展与整体水平的提升。

(四)受聘教师职务应当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并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五)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岗位分类管理,按岗位分类设置。

(六)以基本任职条件为基础,综合考察应聘人员任现职以来的教学、科研水平与能力,重点考察近三年取得的业绩情况,并择优聘任。

第二条 聘任系列及学科范围

(一)教师系列所有学科(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工程、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如会计系列、经济系列、图书情报系列、出版系列、船舶系列、专职高教研究系列等。

第三条 思想政治表现和师德要求

高校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是教师任职条件的重要内容。在聘岗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考核,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一)近二次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者。

(二)违反教学纪律,截至申报时一年内认定一次以上一级教学事故者。

(三)把主要精力放在校外兼职者。

第四条 外语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一)按照《上海海事大学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外语水平考试实施意见(试行)》(沪海大人字[2010]20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术技术能力专家评议

(一)应聘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提供能代表其学术技术水平的论著、科研五篇(要求论文至少四篇、一式五套),分别由五位同行专家评议。

(二)学术技术能力专家评议结论三年有效(含申报当年)。若应聘者要求重新送审,所送审材料必须有新的成果,且新成果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要求。重新送审后,以新的送审结论为准。

(三)学术技术能力专家评议结论中如有二个“未达到”,申请者当年度评审程序即告终止。次年再次应聘须增加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新材料。

(四)学术技术能力专家评议结论中如有三个及以上“未达到”,申请者当年度评审程序即告终止,同时,次年不能申报,间隔一年方可再次应聘,且应增加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新材料

(五)应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及提供的材料应与其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学科一致或紧密相关。

第六条 聘任组织及工作职能

(一)学校成立以下小组负责相关工作

1.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组

按照学校对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要求,结合教师授课学时数、学生评教结论、校督导专家听课意见等相关信息,综合评价教师的教学情况。本科教学模块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并认定;研究生教学模块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并认定。

2.科研能力考核组

按照学校对教师科研能力要求,结合教师论著、科研项目、发明专利、获奖等级等相关信息,综合评价教师的科研情况。此项工作由科技处组织实施并认定。

3.资格审查组

资格审查组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纪委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审查应聘人员是否具备基本任职条件,确认申报资格。其中,人事处负责审核应聘人员的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条件;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审核应聘人员的本科教学情况和研究生教学情况;科技处负责审核应聘人员的科研情况;纪委负责全程监督资格审查工作,并接受有关申诉。此项工作由人事处牵头组织实施。

4.学术与技术能力学科评议组

学科评议组成员由该学科专家组成,一般5—7人,负责评议应聘人员的学术技术能力。学科评议组专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同意票超过应到专家的1/2为通过,但对学术技术能力专家外审结论为四个“基本达到(B)”和一个“未达到(C)”的应聘人员,需得到应到专家2/3以上的同意票,方可视为通过。此项工作由人事处牵头组织实施。

5.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

聘任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一般11—15人,校长任聘任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成员以无记名方式投票,应聘人员需得到应到人数1/2以上的同意票,方可视为通过。

二)学院(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工作

1.负责对学院(部门)应聘人员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应聘人员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等进行考核,考核结论在合格以上方可进入后续程序。

2.负责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提出初聘副教授、讲师职务人选以及教授、副教授及其他系列职务推荐人选。

第七条 聘任程序

(一)应聘人员根据学校发布的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教学评价的通知,向教务处申请教学评价。

(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启动后,应聘人员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审核,人事处确认应聘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应聘人员将评议材料、支撑材料等交学院及人事处。人事处负责开展学术技术能力专家外审评议工作;学院负责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考核评价工作。

(四)校资格审查小组根据应聘人员的教学、科研、任职资历、外审结果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应聘人员材料进行网上公示。

(五)学校组织成立相关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一般5—7人)负责评议本学科应聘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学术技术能力。

(六)学院聘任工作小组对应聘教授、副教授、讲师及其他系列职务岗位人员进行综合评议,向学校提出初聘副教授、讲师职务人选以及教授、副教授及其他系列职务推荐人选。

(七)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评议,无记名投票确定拟聘人员。

(八)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九)学校发文予以聘任,颁发聘书。

第八条 聘任纪律

(一)应聘人员应严格遵守聘任纪律,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各级评审组织成员及同行鉴定专家说情或打探内部消息,一经发现,取消其应聘资格。

(二)应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提供真实有效的应聘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应聘资格。如有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为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取消其5年内专业技术职务应聘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聘任组织成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接受有关应聘人员的说情或游说,不得违反规定透露内部消息。一经发现,取消其评聘组织成员资格,产生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四)相关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违反纪律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教师(不包括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教师)系列任职基本条件

(一)学历学位、资历、经历要求

1.学历学位要求

应聘教授职务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凡1958年1月1日至1962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教师,应聘教授职务,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公共体育教师除外);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教授职务岗位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公共体育教师应具有硕士学位);应聘副教授职务必须具有硕士学位(196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公共体育教师除外)。

应聘航海类教师职务应符合《上海海事大学航海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附件4),或符合上述学历学位要求。

2.资历要求

(1)教授:具有博士学位并任副教授5年以上;或具有硕士学位并任副教授8年以上;或具有研究生学历并任副教授9年以上;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并任副教授9年以上;或本科毕业并任副教授11年以上。

(2)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并任讲师2年以上(在海外著名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后具有两年相关学科领域工作经历);或具有硕士学位并任讲师5年以上;或具有研究生学历并任讲师7年以上;或第二学士学位并任讲师7年以上;或具有本科学历并任讲师8年以上。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年限。

(3)讲师: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并任助教2年以上(197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体育教师具有本科学历任助教5年以上,同时在职攻读硕士学位2年以上)。

(4)助教:硕士研究生毕业;或本科毕业满1年。

应聘航海类教师职务应符合《上海海事大学航海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附件4),或符合上述资历要求。

3.经历要求

(1)初聘副教授职务需任现职期间担任一年以上班导师。

(2)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进行专业实践。

(3)1974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教授职务,应具有累计六个月以上的相关学科领域海外学习进修经历。1974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副教授职务,应具有累计六个月以上的相关学科领域海外学习进修经历;或具有六个月以上相关学科国内高校访问学者学习进修经历;或具有六个月以上相关企业、科研院所、政府部门产学研践习经历;或具有博士后经历。以上经历要求将根据上海市教委及我校项目实际开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适用《上海海事大学航海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附件4)者不作(3)要求。

(二)教学、科研等业绩要求

1.教授、副教授

教师岗位按学科进行分类,具体分为理工类学科岗位,人文社科类学科岗位,艺术体育类学科岗位,航海类学科岗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类学科岗位等。

应聘理工类学科岗位教授、副教授职务,需符合《上海海事大学理工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任职基本条件(教学、科研)》(附件1)。

应聘人文社科类学科岗位教授、副教授职务,需符合《上海海事大学人文社科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任职基本条件(教学、科研)》(附件2)。

上述两类岗位的应聘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应聘同一学科类型中的教学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型岗位。

应聘艺术体育类学科岗位教授、副教授职务,需符合《上海海事大学艺术体育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任职基本条件(教学、科研)》(附件3)。

应聘航海类学科岗位教授、副教授职务,需符合《上海海事大学航海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附件4),或《上海海事大学理工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任职基本条件(教学、科研)》(附件1)。

2.讲师

应聘讲师职务应符合《教师系列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级职务聘任条件》(附件8),其中应聘航海类讲师需符合《上海海事大学航海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附件4)。

第十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岗位教师任职基本条件

应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岗位专业技术职务需符合《上海海事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细则》(附件9)。

第十一条 工程、实验系列教师任职基本条件

应聘工程、实验系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学历学位、资历要求参照教师系列同等级别要求执行,且需符合《上海海事大学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任职基本条件》(附件6)、《上海海事大学实验系列高级实验师任职基本条件》(附件7)。

第十二条 教师系列破格聘任

教师系列破格聘任按《上海海事大学破格晋升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附件5)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系列转聘教师系列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转聘高校教师系列程序与初聘教师职务程序相同。

第十四条 其他系列职务聘任

应聘其他系列职务,其学历学位、资历要求参照教师系列同等级别要求执行。由学校推荐给上海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在获得相应资格或评议结论后,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在有岗位空缺的情况下,对基本具备同教师系列学术技术水平相当的人员进行择优聘任。

第十五条 聘任期限与考核续聘

(一)受聘人员与学校签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协议”后实施岗位聘任。

(二)对新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固定期限聘任,首聘期一般为2年。

聘期届满后,受聘人员将按照“聘任协议”的内容接受考核。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低聘、缓聘、解聘或转岗,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若考核续聘时同时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续聘及晋升评审须同时进行。如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并获得通过,则自通过之日起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原职务聘任期限自动续聘顺延至高一级专技职务聘任之日。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学校成立争议处理工作小组,负责受理申诉、投诉及举报等,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其中论文级别由科技处按照学校规定负责认定,论文不包括增刊、特刊、专辑和会议论文集,科研奖项、科研项目级别等由科技处负责解释;本科教学考核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研究生教学考核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中,2016年12月31日前,《上海海事大学人文社科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任职基本条件(教学、科研)》中1篇(仅1篇)B类论文可以用2篇C类论文替代。原《上海海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沪海大人字[2013]331号)、原《上海海事大学学生思想政治学科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沪海大人字[2008]118号)、原《上海海事大学破格晋升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条件(暂行)》(沪海大人字[2013]11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海事大学理工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任职基本条件(教学、科研);

附件2:上海海事大学人文社科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任职基本条件(教学、科研);

附件3:上海海事大学艺术体育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任职基本条件(教学、科研);

附件4:上海海事大学航海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

附件5:上海海事大学破格晋升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

附件6:上海海事大学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任职基本条件;

附件7:上海海事大学实验系列高级实验师任职基本条件;

附件8:教师系列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级职务聘任条件。

附件9:上海海事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细则。


附件1:

上海海事大学理工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任职基本条件

(教学、科研)

一、教授

(一)教学型

1.教学效果

(1)近三年每年从事本科教学,每学年本科课堂教学学时数(不含班级系数,下同)不少于108学时,至少有四个学期各有一门课程评教为A,任何学期的课程评教没有C。(注:课程评教排名位于本部门前10%为A;11%—60%为B;61%—90%为C;后10%为D;下同。)

(2)学校督导组的教学评价为优秀。

2.任现职以来独立完成培养硕士研究生1名以上(无硕士学位点学科教师指导青年教师1名以上)。

3.任现职以来科研项目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省部级项目2项以上。

(2)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并主持局级项目2项以上。

4.任现职以来论著等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C类以上期刊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被SCI检索,3篇论文被EI检索。

(2)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C类以上期刊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被SCI检索,2篇论文被EI检索,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省部级以上政府科技奖项1项(含省部级人文社科类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涵盖国家级奖项(所有完成人)、省部级一等奖(所有完成人)、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七)、省部级三等奖(排名前四),以证书为准;

②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③主编出版教材一本并获得省部级优秀教材奖,或第一作者出版获得省部级以上基金资助专著一本;

④获得省级以上优秀论文指导教师一次。

(二)教学科研型

1.教学效果

(1)近二年每年从事本科教学,每学年本科课堂教学学时数(不含班级系数)不少于72学时。

(2)本科课程评教情况:

近二年,授课门数在3门(含)以内,所任课程评教不能有D;授课门数在4-6门,所任课程评教D不能超过一次;授课门数在7-9门,所任课程评教D不能超过两次;授课门数在10-12门,所任课程评教D不能超过三次,以此类推。

说明:若教师首次上新课(定义为全校新设课程,而非教师个人新课,具体由教务处认定),且课程评教为D,则该门课程可不纳入上述统计范围。

(3)学校督导组的教学评价为良好或优秀。

2.任现职以来独立完成培养硕士研究生1名以上(无硕士学位点学科教师指导青年教师1名以上),且近二年至少承担一门以上研究生课程。

3.任现职以来科研项目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期三年以上)1项以上,或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期二年以上)1项以上。

(2)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排名前二)1项以上。

4.任现职以来论著等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C类以上期刊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论文被SCI检索,2篇论文被EI检索。

(2)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C类以上期刊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被SCI检索,2篇论文被EI检索,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省部级以上政府科技奖项1项(含省部级人文社科类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涵盖国家级奖项(所有完成人)、省部级一等奖(所有完成人)、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五)、省部级三等奖(排名前二),以证书为准;

②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③主编出版教材一本并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材奖,或以第一作者出版获得省部级以上基金资助专著一部;

④获得省级以上优秀论文指导教师一次。

(三)科研型

1.教学效果

(1)近二年每年从事本科教学,每学年本科课堂教学学时数(不含班级系数)不少于36学时。

(2)本科课程评教情况:

近二年,授课门数在3门(含)以内,所任课程评教不能有D;授课门数在4-6门,所任课程评教D不能超过一次,以此类推。

说明:若教师首次上新课(定义为全校新设课程,而非教师个人新课,具体由教务处认定),且课程评教为D,则该门课程可不纳入上述统计范围。

无本科教学单位,每年承担研究生课程二门以上,教学效果合格以上。

(3)学校督导组的教学评价为合格以上。

2.任现职以来独立完成培养硕士研究生1名以上(无硕士学位点学科教师指导青年教师1名以上),且近二年,每年至少承担一门以上研究生课程。

3.任现职以来科研项目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期三年以上)1项以上,并主持省部级一般项目1项;或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期二年以上)1项以上,并主持省部级一般项目1项。

(2)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排名前二)1项以上,并主持省部级一般项目1项。

4.任现职以来论著等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B类以上期刊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论文被SCI检索,2篇论文被EI检索。

(2)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B类以上期刊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论文被SCI检索,2篇论文被EI检索,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省部级以上政府科技奖项1项(含省部级人文社科类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涵盖国家级奖项(所有完成人)、省部级一等奖(所有完成人)、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三)、省部级三等奖(排名第一),以证书为准;

②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③主编出版教材一本并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材奖,或第一作者出版获得省部级以上基金资助专著一部;

④获得省级以上优秀论文指导教师一次。

二、副教授

(一)教学型(Ⅰ)

从事我校本科教学15年以上,长期担任通识必修课程或专业基础课程(校课程委员会认定)教学,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且至少有一次考核优秀。

2.任现职以来至少主讲过二门课程,每年累计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

3.近五年内未发生过教学事故,近三年所任一半课程学生评教在部门前10%以内,所任全部课程学生评教在部门前50%以内,督导组专家评价为优秀。

4.至少获得一次校教学激励计划,完成校视频课程一门。

5.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过至少二篇教学研究论文、二篇本学科学术论文和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过一本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6.作为课程建设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二)获得上海市重点课程或精品课程等课程项目建设。

7.任现职以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一次“师德标兵”称号;

(2)指导大学生创新实践类竞赛并获得市级一等奖或国家级奖项;

(3)作为主要完成者(排名前二)获得上海市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以证书为准);

(4)作为主要参加者(排名前二)完成上海市本科教学改革项目。

(二)教学型(Ⅱ)

1.教学效果

(1)近三年每年从事本科教学,每学年本科课堂教学学时数(不含班级系数)不少于108学时,至少有四个学期各有一门课程评教为A,任何学期的课程评教没有C(新进教师助教期间不作教学要求)。

(2)学校督导组的教学评价为优秀。

2.任现职以来科研项目要求:主持局级项目2项以上。

3.任现职以来论著等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C类以上期刊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被SCI检索,2篇论文被EI检索。

(2)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C类以上期刊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论文被EI检索,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国家级学会以上科技奖项1项,以证书为准;

②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③主编或参编出版教材一本(个人撰写10万字以上,不含教辅材料),或出版专著一部(个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三)教学科研型

1.教学效果

(1)近二年每年从事本科教学,每学年本科课堂教学学时数(不含班级系数)不少于90学时(新进教师助教期间不作教学要求)。

(2)本科课程评教情况:

近二年,授课门数在3门(含)以内,所任课程评教不能有D;授课门数在4-6门,所任课程评教D不能超过一次;授课门数在7-9门,所任课程评教D不能超过两次;授课门数在10-12门,所任课程评教D不能超过三次,以此类推。

说明:若教师首次上新课(定义为全校新设课程,而非教师个人新课,具体由教务处认定),且课程评教为D,则该门课程可不纳入上述统计范围。

(3)学校督导组的教学评价为良好或优秀。

2.任现职以来科研项目要求: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以上。

3.任现职以来论著等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C类以上期刊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被SCI检索,3篇论文被EI检索。

(2)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C类以上期刊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被SCI检索,2篇论文被EI检索,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国家级学会以上科技奖项1项,以证书为准;

②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③主编或参编出版教材一本(个人撰写10万字以上,不含教辅材料),或出版专著一部(个人撰写10万字以上)。

(四)科研型

1.教学效果

(1)近二年每年从事本科教学,每学年本科课堂教学学时数(不含班级系数)不少于36学时(新进教师助教期间不作教学要求)。

(2)本科课程评教情况:

近二年,授课门数在3门(含)以内,所任课程评教不能有D;授课门数在4-6门,所任课程评教D不能超过一次,以此类推。

说明:若教师首次上新课(定义为全校新设课程,而非教师个人新课,具体由教务处认定),且课程评教为D,则该门课程可不纳入上述统计范围。

无本科教学单位,每年承担研究生课程一门以上,教学效果合格以上。

(3)学校督导组的教学评价为合格以上。

2.任现职以来科研项目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

(2)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排名前二)1项以上。

3.任现职以来论著等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C类以上期刊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论文被SCI检索,2篇论文被EI检索。

(2)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C类以上期刊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被SCI检索,2篇论文被EI检索,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国家级学会以上科技奖项1项,以证书为准;

②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③主编或参编出版教材一本(个人撰写10万字以上,不含教辅材料),或出版专著一部(个人撰写10万字以上)。

注:教学能力要求从高到低依次为:教学型、教学科研型、科研型,并可向下替代;科研能力要求从高到低依次为:科研型、教学科研型、教学型,并可向下替代。


附件2:

上海海事大学人文社科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任职基本条件

(教学、科研)

一、教授

(一)教学型

1.教学效果

(1)近三年每年从事本科教学,每学年本科课堂教学学时数(不含班级系数)不少于108学时,至少有四个学期各有一门课程评教为A,任何学期的课程评教没有C。

(2)学校督导组的教学评价为优秀。

2.任现职以来独立完成培养硕士研究生1名以上(无硕士学位点学科教师指导青年教师1名以上)。

3.任现职以来科研项目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省部级项目2项以上。

(2)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并主持局级项目2项以上。

4.任现职以来论著等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C类以上期刊论文5篇以上。

(2)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C类以上期刊论文4篇以上,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省部级以上人文社科类奖项1项(含省部级政府科技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涵盖国家级奖项(所有完成人)、省部级一等奖(所有完成人)、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七)、省部级三等奖(排名前四),以证书为准;

②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③主编出版教材一本并获得省部级优秀教材奖,或第一作者出版获得省部级以上基金资助专著一本;

④获得省级以上优秀论文指导教师一次。

(二)教学科研型

1.教学效果

(1)近二年每年从事本科教学,每学年本科课堂教学学时数(不含班级系数)不少于72学时。

(2)本科课程评教情况:

近二年,授课门数在3门(含)以内,所任课程评教不能有D;授课门数在4-6门,所任课程评教D不能超过一次;授课门数在7-9门,所任课程评教D不能超过两次;授课门数在10-12门,所任课程评教D不能超过三次,以此类推。

说明:若教师首次上新课(定义为全校新设课程,而非教师个人新课,具体由教务处认定),且课程评教为D,则该门课程可不纳入上述统计范围。

(3)学校督导组的教学评价为良好或优秀。

2.任现职以来独立完成培养硕士研究生1名以上(无硕士学位点学科教师指导青年教师1名以上),且近二年至少承担一门以上研究生课程。

3.任现职以来科研项目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期二年以上)1项以上。

(2)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排名前二)1项以上。

4.任现职以来论著等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C类以上期刊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为B类论文。

(2)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C类以上期刊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为B类论文,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省部级以上人文社科类奖项1项(含省部级政府科技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涵盖国家级奖项(所有完成人)、省部级一等奖(所有完成人)、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五)、省部级三等奖(排名前二),以证书为准;

②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③主编出版教材一本并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材奖,或以第一作者出版获得省部级以上基金资助专著一部;

④获得省级以上优秀论文指导教师一次。

(三)科研型

1.教学效果

(1)近二年每年从事本科教学,每学年本科课堂教学学时数(不含班级系数)不少于36学时。

(2)本科课程评教情况:

近二年,授课门数在3门(含)以内,所任课程评教不能有D;授课门数在4-6门,所任课程评教D不能超过一次,以此类推。

说明:若教师首次上新课(定义为全校新设课程,而非教师个人新课,具体由教务处认定),且课程评教为D,则该门课程可不纳入上述统计范围。

无本科教学单位,每年承担研究生课程二门以上,教学效果合格以上。

(3)学校督导组的教学评价为合格以上。

2.任现职以来独立完成培养硕士研究生1名以上(无硕士学位点学科教师指导青年教师1名以上),且近二年,每年至少承担一门以上研究生课程。

3.任现职以来科研项目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期二年以上)1项以上,并主持省部级一般项目1项。

(2)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排名前二)1项以上,并主持省部级一般项目1项。

4.任现职以来论著等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C类以上期刊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论文为B类论文。

(2)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C类以上期刊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为B类论文,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省部级以上人文社科类奖项1项(含省部级政府科技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涵盖国家级奖项(所有完成人)、省部级一等奖(所有完成人)、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三)、省部级三等奖(排名第一),以证书为准;

②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③主编出版教材一本并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材奖,或第一作者出版获得省部级以上基金资助专著一部;

④获得省级以上优秀论文指导教师一次。

二、副教授

(一)教学型(Ⅰ)

从事我校本科教学15年以上,长期担任通识必修课程或专业基础课程(校课程委员会认定)教学,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且至少有一次考核优秀。

2.任现职以来至少主讲过二门课程,每年累计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

3.近五年内未发生过教学事故,近三年所任一半课程学生评教在部门前10%以内,所任全部课程学生评教在部门前50%以内,督导组专家评价为优秀。

4.至少获得一次校教学激励计划,完成校视频课程一门。

5.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过至少二篇教学研究论文、二篇本学科学术论文和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过一本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6.作为课程建设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二)获得上海市重点课程或精品课程等课程项目建设。

7.任现职以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一次“师德标兵”称号;

(2)指导大学生创新实践类竞赛并获得市级一等奖或国家级奖项;

(3)作为主要完成者(排名前二)获得上海市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以证书为准);

(4)作为主要参加者(排名前二)完成上海市本科教学改革项目。

(二)教学型(Ⅱ)

1.教学效果

(1)近三年每年从事本科教学,每学年本科课堂教学学时数(不含班级系数)不少于108学时,至少有四个学期各有一门课程评教为A,任何学期的课程评教没有C(新进教师助教期间不作教学要求)。

(2)学校督导组的教学评价为优秀。

2.任现职以来科研项目要求:主持局级项目2项以上。

3.任现职以来论著等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E类以上期刊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论文为C类论文。

(2)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E类以上期刊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论文为C类论文,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国家级学会以上科技奖项1项,以证书为准;

②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③主编或参编出版教材一本(个人撰写10万字以上,不含教辅材料),或出版专著一部(个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三)教学科研型

1.教学效果

(1)近二年每年从事本科教学,每学年本科课堂教学学时数(不含班级系数)不少于90学时(新进教师助教期间不作教学要求)。

(2)本科课程评教情况:

近二年,授课门数在3门(含)以内,所任课程评教不能有D;授课门数在4-6门,所任课程评教D不能超过一次;授课门数在7-9门,所任课程评教D不能超过两次;授课门数在10-12门,所任课程评教D不能超过三次,以此类推。

说明:若教师首次上新课(定义为全校新设课程,而非教师个人新课,具体由教务处认定),且课程评教为D,则该门课程可不纳入上述统计范围。

(3)学校督导组的教学评价为良好或优秀。

2.任现职以来科研项目要求: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以上。

3.任现职以来论著等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E类以上期刊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论文为C类论文。

(2)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E类以上期刊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论文为C类论文,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国家级学会以上科技奖项1项,以证书为准;

②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③主编或参编出版教材一本(个人撰写10万字以上,不含教辅材料),或出版专著一部(个人撰写10万字以上)。

(四)科研型

1.教学效果

(1)近二年每年从事本科教学,每学年本科课堂教学学时数(不含班级系数)不少于36学时(新进教师助教期间不作教学要求)。

(2)本科课程评教情况:

近二年,授课门数在3门(含)以内,所任课程评教不能有D;授课门数在4-6门,所任课程评教D不能超过一次,以此类推。

说明:若教师首次上新课(定义为全校新设课程,而非教师个人新课,具体由教务处认定),且课程评教为D,则该门课程可不纳入上述统计范围。

无本科教学单位,每年承担研究生课程一门以上,教学效果合格以上。

(3)学校督导组的教学评价为合格以上。

2.任现职以来科研项目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

(2)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排名前二)1项以上。

3.任现职以来论著等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E类以上期刊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论文为C类论文。

(2)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E类以上期刊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论文为C类论文,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国家级学会以上科技奖项1项,以证书为准;

②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③主编或参编出版教材一本(个人撰写10万字以上,不含教辅材料),或出版专著一部(个人撰写10万字以上)。

注:教学能力要求从高到低依次为:教学型、教学科研型、科研型,并可向下替代;科研能力要求从高到低依次为:科研型、教学科研型、教学型,并可向下替代。


附件3:

上海海事大学艺术体育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任职基本条件

(教学、科研)

一、教授

(一)教学效果

1.近二年每年从事本科教学,每学年本科课堂教学学时数(不含班级系数)不少于72学时。

2.本科课程评教情况:

近二年,授课门数在3门(含)以内,所任课程评教不能有D;授课门数在4-6门,所任课程评教D不能超过一次;授课门数在7-9门,所任课程评教D不能超过两次;授课门数在10-12门,所任课程评教D不能超过三次,以此类推。

说明:若教师首次上新课(定义为全校新设课程,而非教师个人新课,具体由教务处认定),且课程评教为D,则该门课程可不纳入上述统计范围。

3.学校督导组的教学评价为良好或优秀。

(二)任现职以来独立完成培养硕士研究生1名以上(无硕士学位点学科教师指导青年教师1名以上)。

(三)任现职以来科研项目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省部级项目2项以上。

2.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并主持局级项目2项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论著等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C类以上期刊论文5篇以上。

2.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C类以上期刊论文4篇,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以上政府科技奖项1项(含省部级人文社科类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涵盖国家级奖项(所有完成人)、省部级一等奖(所有完成人)、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七)、省部级三等奖(排名前四),以证书为准。

(2)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3)主编出版教材一本并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材奖,或以第一作者出版获得省部级以上基金资助专著一部。

(4)作品(第一作者)入选全国美展。

(5)创作、设计等专业竞赛获省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国家级奖励1项以上(第一作者)。

(6)指导的本校在读学生,在全运会比赛中获得单项前三名,或全国体育大会比赛中获得单项前二名,或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单项第一名。

(7)指导的本校在读学生,在全国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中连续二年获得各类竞赛第一名,或累计三次获得第一名。

(8)指导的本校在读学生,在上海市大学生体育竞赛中连续三年获得各类竞赛第一名,或累计四次获得第一名。

二、副教授

(一)教学效果

1.近二年每年从事本科教学,每学年本科课堂教学学时数(不含班级系数)不少于90学时(新进教师助教期间不作教学要求)。

2.本科课程评教情况:

近二年,授课门数在3门(含)以内,所任课程评教不能有D;授课门数在4-6门,所任课程评教D不能超过一次;授课门数在7-9门,所任课程评教D不能超过两次;授课门数在10-12门,所任课程评教D不能超过三次,以此类推。

说明:若教师首次上新课(定义为全校新设课程,而非教师个人新课,具体由教务处认定),且课程评教为D,则该门课程可不纳入上述统计范围。

3.学校督导组的教学评价为良好或优秀。

(二)任现职以来科研项目要求:主持局级项目2项以上。

(三)任现职以来论著等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E类以上期刊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论文为C类论文。

2.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E类以上期刊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论文为C类论文,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学会以上科技奖项1项,以证书为准。

(2)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3)主编或参编出版教材一本(个人撰写10万字以上,不含教辅材料),或出版专著一部(个人撰写10万字以上)。

(4)作品(第一作者)入选全国美展或入选上海美术大展。

(5)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性展览或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第一作者)。

(6)指导的本校在读学生,在全运会比赛中获得单项前三名,或全国体育大会比赛中获得单项前二名,或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单项第一名。

(7)指导的本校在读学生,在全国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中连续二年获得各类竞赛第一名,或累计三次获得第一名。

(8)指导的本校在读学生,在上海市大学生体育竞赛中连续三年获得各类竞赛第一名,或累计四次获得第一名。


附件4:

上海海事大学航海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航海类教师队伍建设,充分调动教师上船工作的积极性,加强航海类教师上船实践能力的培养,根据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的精神,同时借鉴我国航海类高校的成功经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上海海事大学航海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第一条 航海类教师

航海类教师是指承担航海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的专任教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2007年7月1日(含)以后进校的,本科所学专业为航海技术或轮机管理的教师须适用本《条件》(取得非航海类全日制博士学位者除外)。

(二)2007年6月30日(含)以前进校的航海类教师可以适用本《条件》。

(三)航海类教师如果不适用本《条件》,其专业技术职务按照理工类学科教师聘任要求执行,但原则上必须满足下列海上资历的最低要求:持有甲类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教师并担任过实职三副、三管轮及以上职务;对持有有效甲类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教师须具有1个月以上的海上实践资历(任现职以来);对不具备有效甲类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教师须具有2个月以上的海上实践资历(任现职以来)。

第三条 助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

获得学士学位,经过1年以上见习;获得硕士学位,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务职责。

第四条 讲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

(一)学历及资历

1.获得学士学位,担任助教5年以上,且具有二副、二管轮船员适任证书。

2.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教2年以上,且具有三副、三管轮船员适任证书,并有12个月的船上(含本校教学实习船,下同)实践资历。

3.获得博士学位,能胜任和履行讲师专业技术职务职责,且具有三副、三管轮船员适任证书,并有6个月的船上实践资历。

(二)业务条件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教学思想观点正确,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应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本科生课程的授课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2.在本学科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教学研究或学术研究论文至少1篇(第一作者),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教材1本(个人撰写字数不少于3万字)。

3.指导或协助指导学生毕业专题报告及学生海上实习。

4.参加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五条 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

(一)学历及资历

1.获得学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8年以上,且具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在船上担任大副、大管轮以上岗位满一年。

2.获得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且具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船上担任二副、二管轮以上岗位满8个月。

3.获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2年以上,且具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船上担任三副、三管轮以上岗位满6个月。

(二)学术条件(任现职以来

对本学科专业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海上实践经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本科生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教学效果优良。

2.主编正式出版的教材、专著或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性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论文总计达4篇、本以上,其中:教材、专著本人撰写字数每本10万字以上;第一作者期刊论文至少有2篇在国外航海类期刊上发表,或至少有2篇被EI检索。

3.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五),并主持局级项目1项或横向项目1项(要求单项项目科研经费在50万元以上)。

4.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毕业专题报告或海上实习。

第六条 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

(一)学历及资历

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副教授职务8年以上,且具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在船上担任船长、轮机长岗位满一年。

2.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8年以上,并在船上担任大副、大管轮岗位满12个月。若在船上担任船长、轮机长岗位满12个月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3.获得博士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并在船上担任大副、大管轮以上岗位满6个月。

(二)学术条件(任现职以来

精通本学科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海上实践经历,熟悉航海科学和船舶技术的最新发展动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本科生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教学效果优良,并独立完成培养硕士研究生1名以上。

2.主编正式出版的教材、专著或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性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论文总计达6篇、本以上,其中:教材、专著本人撰写字数每本15万字以上;第一作者期刊论文至少有3篇在国外航海类期刊上发表,或至少有3篇被EI检索。

3.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三),并主持局级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横向项目1项(要求单项项目科研经费在100万元以上)。

4.具有丰富的实船工作经验和较强解决各种技术疑难问题的能力,累计工作过的船舶种类在两种以上。

5.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毕业专题报告或海上实习。


附件5:

上海海事大学破格晋升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鼓励教师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结合我校人才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上海海事大学破格晋升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

一、破格晋升教授职务

(一)申报原则

1.学历学位要求

根据上海市教委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的精神,原则上只能资历破格,不能学历破格(高等学校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毕业生不受限制),具体按照主文件学历学位要求执行。

2.资历要求

具有博士学位并任副教授3年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

(二)申报范围

1.A类:近三年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获得重大成果的专任教师。

2.B类:申报当年,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上,具有15年及以上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经历,并进入我校工作5年及以上,对国家和行业做出重大社会贡献的专任教师。

(三)A类人员任职基本条件

1.教学要求:

承担一定量的教学任务,教学评价良好。

2.任现职以来独立完成培养硕士研究生1名以上(无硕士学位点学科教师指导青年教师1名以上)。

3.任现职以来科研项目要求:

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2项,其中至少有1项为国家级面上项目。

4.任现职以来论著等要求:

(1)理工类: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A类期刊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发表在一区;或发表ESI高被引论文2篇以上。

(2)人文社科类: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C类以上期刊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论文为B类论文。

(四)B类人员任职基本条件

对国家和行业做出重大社会贡献。

二、破格晋升副教授职务

(一)申报原则

1.学历学位要求

根据上海市教委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的精神,原则上只能资历破格,不能学历破格(高等学校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毕业生不受限制),具体按照主文件学历学位要求执行。

2.资历要求

具有博士学位并任讲师满1年。

(二)申报范围

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获得重大成果的专任教师。

(三)任职基本条件

1.教学要求:

承担一定量的教学任务,教学评价良好。

2.任现职以来科研项目要求:

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及以上。

3.任现职以来论著等要求:

(1)理工类: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B类以上期刊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论文被SCI检索。

(2)人文社科类: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C类以上期刊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为B类论文。

三、聘任程序

破格晋升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纳入学校每年正常申报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流程。重大社会贡献人员破格申请名额由学校直接下达,不占用学院岗位限额,由学校择优聘任,宁缺毋滥。


附件6:

上海海事大学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任职基本条件

一、岗位要求:

(一)长期从事工程项目建设工作,具有解决工程实践工作中技术性难题的能力。

(二)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

(三)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学术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论著、教材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E类以上期刊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被SCI或EI检索。

2.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E类以上期刊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论文为C类论文。

3.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E类以上期刊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为C类论文,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参编已出版省级统编教材1本(个人撰写6万字以上)。

(2)参编已出版的教材2本(个人每本撰写6万字以上)。

(3)参编专著1本(排名前二)。

(二)任现职以来科研项目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2.主持横向项目1项以上(要求横向项目单项经费在20万元以上),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五)。

(2)参与局级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三)。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4)参与我校项目库立项建设的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三)。


附件7:

上海海事大学实验系列高级实验师任职基本条件

一、岗位要求:

(一)长期从事实验教学工作,具有解决实验工作中技术性难题的能力。

(二)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

(三)在实验设备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每学年担任一门以上本科生实验教学任务,教学效果优良。

二、学术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论著、教材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E类以上期刊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被SCI或EI检索。

2.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E类以上期刊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论文为C类论文。

3.在国内外本学科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E类以上期刊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为C类论文,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参编已出版省级统编教材1本(个人撰写6万字以上)。

(2)参编已出版的教材2本(个人每本撰写6万字以上)。

(3)参编专著1本(排名前二)。

(二)任现职以来科研项目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2.主持横向项目1项以上(要求横向项目单项经费在20万元以上),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五)。

(2)参与局级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三)。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4)参与我校项目库立项建设的实验室建设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三)。


附件8:

教师系列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级职务聘任条件

聘任

职务

学历和任职年限

岗位要求

业务及学术水平

讲师

1.具有硕士学位,担任助教2年以上;

2.具有博士学位。

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通过教师发展中心培训且合格。

能系统讲授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教学效果良好,为主(排名前5)参加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或参编校级以上规划教材1本,个人撰写2万字以上。

公开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以上。

工程师

1.具有本科学历,担任助理工程师5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担任助理工程师2年以上。

按岗位要求,能独立承担工作。

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为主参加科研1项;或完成已被推广应用的技术成果、设计方案1项。

公开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以上。

实验师

1.具有本科学历,担任助理实验师5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担任助理实验师2年以上。

能独立开设1门实验课程。

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的能力,参加完成局级以上部门鉴定的科研成果;或完成已被推广应用的技术成果、设计方案1项。

公开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以上。

馆员

(图书)

(档案)

1.具有本科学历,担任助理馆员5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担任助理馆员2年以上。

按岗位要求,能独立承担工作。

能担任选书、分类、主题标引、编写提要、解答咨询课题、编制书目索引等工作,通过本市档案系列中级职务资格考试。

公开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以上。

会计师

经济师

审计师

1.具有本科学历,担任初级职务5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担任初级职务2年以上。

按岗位要求,能独立承担工作。

能胜任岗位工作,独立起草有关报告、总结、规章条例并被学校采纳。通过与本岗位相符的全国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

公开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以上。

主治

医师

1.具有本科学历,担任医师职务5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担任医师职务2年以上。

能独立开设门诊,处理一般病患。

能胜任岗位工作,通过全国或本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

公开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以上。

主管

护师

具有本科学历,担任护师5年以上。

能独立护理住院病人。

能胜任岗位工作,通过全国或本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

公开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以上。

编辑

1.具有本科学历,担任助理编辑职务5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担任助理编辑职务2年以上。

按岗位要求,能独立承担工作。

具有本专业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编辑业务,能独立处理稿件,有较高的文字水平,通过与本岗位相符的全国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

公开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以上。

附件9:

上海海事大学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细则

根据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教师队伍建设和发展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聘任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各学院分管及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已调离学生工作岗位的教师不在本聘任范围内。

第二条 聘任原则

(一)突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绩;

(二)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科研能力;

(三)强调从事学生工作基本年限。

第三条 思想政治和师德要求

聘任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教师职务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一)近二次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二)违反教学纪律,截至申报时一年内认定为一次以上一级教学事故者。

(三)把主要精力放在校外兼职者。

第四条 外语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一)按照《上海海事大学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外语水平考试实施意见(试行)》(沪海大人字[2010]20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按照《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2008]26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 专家评议与聘任程序

按照主文件中专家评议与聘任程序要求执行。

第六条 任职基本条件

(一)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要求

1、申报教授

(1)凡1958年1月1日至1962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教师,聘任教授职务,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聘任教授职务,必须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且担任5年以上副教授职务;或具备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且担任6年以上副教授职务;或具备硕士学位,且担任8年以上副教授职务。

2、申报副教授

(1)聘任副教授职务,必须具备硕士以上学位。

(2)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2年以上讲师职务;或具备硕士学位,且担任5年以上讲师职务。

3、申报讲师

(1)聘任讲师职务,必须具备硕士以上学位。

(2)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且担任2年以上助教职务。

4、申报助教

(1)聘任助教职务,必须具备学士以上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学士学位,且进校工作满一年。

(二)从事学生工作基本年限要求

1、申报教授

(1)具备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且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5年以上。

(2)具备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且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6年以上。

(3)具备硕士学位,且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8年以上。

2、申报副教授

(1)具备博士学位,且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3年以上。

(2)具备硕士学位,且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4年以上。

3、申报讲师、助教

从事学生工作。

(三)教学、科研、工作业绩要求

1、申报教授

具有丰富的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且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系统主讲过1门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课程,近三年每学年授课不少于36学时,校教学督导组教学评价为良好以上。

(2)指导青年思政教师2名以上,积极指导学生开展各类创新或实践活动,并获得下列业绩之一:

①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2次以上;

②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4次以上(荣誉称号的认定以证书签章为校级行政或党委签章为准);

③个人累计获得校内年度考核“优秀”3次以上。

说明(下同):

a.“所带”是指教师必须在该学生团体获得荣誉称号的过程中承担了具体的组织管理职责或发挥了最主要最直接的指导作用,并经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认定(一次荣誉称号只能明确一位带教老师);

b.“学生团体”包括学生班级、党团组织、学生社团及其他经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认可的学生正式组织;

c.“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教育、组织、宣传和工青妇等相关部门(含中央部委各司局)。各部门内部处室、各类民间组织、研究机构不在范围之内;

d.“荣誉称号”是指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岗位上获得的各类综合性荣誉称号及其他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的单项荣誉称号(不含个人技能和科研类荣誉称号、奖项)。比赛类奖项包含三等奖及以上等级,不含鼓励奖、优胜奖等鼓励性奖励等级。

(3)论著情况,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E类以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期刊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论文为C类论文;

②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C类以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期刊论文4篇,并主撰(排名第一)出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教材、专著1本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科技奖项1项。

奖项涵盖国家级奖项(所有完成人)、省部级一等奖(所有完成人)、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七)、省部级三等奖(排名前四)。

说明(下同):

a.期刊论文A、B、C、D、E、F等级由科技处按照学校规定予以认定;

b.刊物不包含增刊、特刊、专辑、会议论文、论文集。

(4)项目情况,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主持省部级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研究课题2项以上;

②主持省部级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研究课题1项,并主持局级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研究课题2项以上。

2、申报副教授

具有较丰富的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且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系统主讲过1门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课程,近三年每学年授课不少于36学时,校教学督导组教学评价为良好以上。

(2)指导青年思政教师1名以上,积极指导学生开展各类创新或实践活动,并获得下列业绩之一:

①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1次以上;

②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2次以上(荣誉称号的认定以证书签章为校级行政或党委签章为准);

③个人累计获得校内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3)论著情况,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E类以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期刊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论文为C类论文;

②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E类以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期刊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论文为C类论文,并参与撰写(排名前三)出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教材、专著、教学参考书等1本以上。

(4)项目情况,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主持局级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研究课题1项;

②参与省部级以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研究课题1项(排名前3);

③参与局级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研究课题2项(排名前2)。

3、申报讲师

(1)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2)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以上;

(3)能胜任辅导员岗位工作,能独立解决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等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七条 培训要求

应根据上海市教委关于辅导员岗位培训工作要求完成相应的年度培训任务,并取得相应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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