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外聘教师管理规定

索取号:G010-0603000-2014-0011发布时间:2014-12-26发布部门:信息公开设置

外聘教师是我校师资队伍的有益补充,有利于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外聘教师的相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方案》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聘教师是指我校对外聘请的承担一定教学任务的人员。

二、外聘教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热爱教育事业。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专业知识水平较高,能胜任所讲授的课程。

3.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或具有某项专业技能或特长。

4.熟悉高等教育的教学规律,能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具有教学经验者优先聘用。

5.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心健康,仪表端庄,能胜任正常教学工作。

三、外聘教师的聘用程序

1.学院将拟由外聘教师承担的课程在授课的前一学期末报教务处备案。

2.学院负责审查外聘教师的任教资格等条件,确定人选。学院负责对外聘教师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培训内容涵盖师德教育、教学规范、教务规章制度、教学运行秩序等内容。

3.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周,由学院将外聘教师的基本情况及学院聘请意见等报教务处备案。在该课程开课后一周,由教务处将外聘教师名单报人事处备案。

4.外聘教师的聘期一般为一学期,各学院也可根据教学实际作适当延长。

四、外聘教师的工作职责

1.完成学院布置的各项教学任务。

2.严格执行学校各项教学规章制度。

3.适当参与学院的教学研究及教学改革活动。

五、外聘教师的聘后管理

1.学院负责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落实相关教学任务,不定期对其承担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查,了解外聘教师任务完成的情况。

2.课程结束后,学院负责对外聘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报酬及续聘的依据。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上海海事大学外聘教师管理规定》(沪海大教字[2010]25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发布日期: 
20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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