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进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也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技实力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贯彻学校的“质量方针”,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咨询和社会服务。
第三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实验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完善实验教材建设,加强实验设备的合理配置,使之进一步规范化。不断吸收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方法,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研究性实验,加强对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有条件的实验室力求实验课程的单独设课,使实验教学更加科学化。
第五条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实验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实验室要在完成实验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七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做到帐、物相符。贵重仪器设备要向校内外开放,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更规范化、制度化。要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我校实验室分为基础(专业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三类。基础(专业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是指以基础(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是指以支撑相关学科建设,培养高层次人才和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为主的实验室。实验室设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并经学院、科学研究院等教学科研部门 (以下简称学院)正式批准:
(一)有明确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和环境条件。以及能满足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所需足够数量的、配套的仪器设备。
(三)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实验室工作人员。
(四)履行正式的审批程序,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消由学院申请,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实验工作委员会审核论证。
(五)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条 实验室的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之中,要考虑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
第十一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照项目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管理。其中,房舍、设施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业务培训等要纳入学校相应计划。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等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科研开发、对外服务等获得收入的,应按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应积极同社会、企业、科研单位联合,创造条件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四条学校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管理工作,各学院由一名领导主管本单位实验室管理工作。实验室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发展等实际需要,经学院审批同意,报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后,可设置下属分实验室。
第十五条 实验室管理处是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定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以及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环节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编制仪器设备购置、维修和校验的年度计划和组织实施工作。
(五)负责制订实验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完成实验室绩效考核工作。
(六)协助人事处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定编、设岗、培训、考核等工作;协助保卫处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实验工作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对学校实验室规划与建设、实验室体制、实验教学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监督,提出建议。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七条实验室要加强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手段对实验室建设、实验项目、工作人员、设备资产、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确定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申购、领用分发、使用保管、统计报表、帐物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十九条实验室要加强对下属实验室的经费管理,对日常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维护等费用实行年报制度。
第二十条实验室的人、财、物是学校的重要资源,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的需要,服从学校统筹安排和合理调配。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做好实验技术、方法、科技成果、生产工艺等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要适时研究实验室的建设规划与执行计划;总结、交流、推广实验室的工作经验;对在实验室建设、管理、实验教学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损失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实验队伍
第二十三条 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二十四条 实验队伍由实验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等实验室工作人员构成,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五条实验队伍是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治、生活和业务的培养提高等方面应和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热爱实验室工作;具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主任职务应为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学院聘任,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织完成实验室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论证、实施与验收等工作。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基本任务。
(三)了解各学科专业的发展方向,参与实验教学大纲的制(修)订工作。
(四)积极组织开展学术和教学研究,研制实验仪器设备,提高业务水平和实验技术能力。
(五)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根据实验室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六)负责制订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对工作人员的业务进行培训、工作进行考核。
(七)负责实验室的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实验室工作人员思想政治教育。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参加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其承担工作任务的大小和时间的多少,合理计算工作量,提高他们参加实验室建设的积极性。
第二十九条 要鼓励实验室工作人员在保证完成实验室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教学研究,研制实验仪器设备,提高业务水平和实验技术能力。
第三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
第七章 安 全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是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大事,各学院分管领导、责任人、安全员要经常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落实责任人,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情况,消除各种险情隐患。
第三十四条 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和学生要进行安全教育,宣讲实验室的安全规定、实验中的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者,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起重设备、高压容器等特种设备和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操作与管理资格证书的培训工作。学校要定期组织做好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加强实验室环境监督,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停止使用,限期改造,落实管理,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沪海大实验字〔2010〕120号《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