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重仪器设备是我校教学与科研装备中的精华,为了充分发挥其作用,进一步提高使用效益,适应学校教学与科研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教育部教高[200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范 围
第一条 凡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其中: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应纳入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以下简称“部管设备”)。
第二条 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的,整套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其中:整套价格在人民币40万元及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应纳入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以下简称“部管设备”)。
第三条 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为贵重仪器设备范围内的仪器设备。其中: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仪器设备的,应纳入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以下简称“部管设备”)。
二、申购和论证
第四条 各使用单位(包括:学院、科研院所等)应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教学与科研工作的需要,并考虑合理布局,制定贵重仪器设备的配备方案及申购计划。
第五条 审批程序:
①凡属于实验室建设项目配套所需购置的贵重仪器设备,在实验室建设项目论证时,应根据项目建设的目标与要求,按照申请、论证、立项、审批等程序,将项目配套所需购置的贵重仪器设备一并予以论证。具体的审批程序按《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②非实验室建设项目中需要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需认真填写《上海海事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一式三份)。其中: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有关校内专家论证,经实验室管理处初审,报主管校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计划;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必要时,聘请校内外专家)对使用单位提交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再论证,并提出具体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列入采购计划。
③计划采购进口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由实验室管理处委托专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进口产品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论证,并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购置。
三、购置
第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应在可行性论证报告批准(如需要上级相关管理部门审批的,须凭上级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后,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实施招投标。具体的招投标实施办法,详见《上海海事大学仪器设备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第七条 属于进口仪器设备的,应按照《上海海事大学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验收与使用
第八条 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后的验收工作是保证贵重仪器设备正常使用的关键。设备到校后,五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先进行常规验收,对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予以确认。
第九条 技术验收应在合同有效索赔期内,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时,应做好书面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入账与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条 若在验收中发现问题,应以书面报告送交采购部门,由其与有关供应商或厂家联系解决。必要时,可通过商检局办理索赔手续。
第十一条 新购进的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及时建立技术档案、设备履历书及各种记录(安装调试记录、使用记录、保养检修记录、故障事故记录等)。贵重仪器设备启用前,应制定操作规程,并张贴在醒目之处。
第十二条 学校的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在完成本校教学与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间的协作共享网,实现资源共享,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对使用人员进行基本操作培训,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使用管理办法,每台贵重仪器设备必须配备专(兼)职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机操作。其他人员必须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必须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按时、客观、认真填报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切实注意安全操作。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制度,定期检查,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和解体使用。确有需要(如功能开发、改造设备、研制新产品等),必须提出技术、经济效益合理性可行性报告,经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启用后,实验室管理处应做好商务资料的整理工作;使用部门(或项目组)应做好随机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对于“部管设备”,其商务资料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交校档案馆存档;其随机技术资料由使用部门(或项目组)负责交校档案馆存档。
五、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对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要做到“三防四定”,即防尘、防潮、防震;定人保管、定室存放、定期保养、定期校验,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 如果发生重大故障,应及时报告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和实验室管理处,积极组织校内外力量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并将维修情况详细记录在履历书中。
第二十条 要避免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和闲置,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重复购置和闲置的,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如因人为因素受到损坏,应迅速报告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实验室管理处和资产管理处,并及时追查原因,做好记录,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二十二条 各使用部门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修保养记录。对于“部管设备”的使用与维修保养记录,由使用部门按校档案馆的归档要求,及时交校档案馆存档。
六、借用、调拨、报废、降级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报废、报损、赔偿与账务处理等事宜,按《上海海事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由于使用年久、陈旧过时、技术落后、性能指标降低的上述范围的贵重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论证。可降级管理(不再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进行管理)。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沪海大实验字〔2009〕424号《上海海事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