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环节。为科学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加强实验教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本科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锻炼学生进行科学实验、工程实践的基本能力,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二章 教学文件
第三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本科实验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和选修课实验均须制订单独的实验教学大纲。各学院应根据课程教学计划,结合各专业实际情况组织制修订实验教学大纲,经学院审批后实施。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以保持其严肃性和稳定性,同时实验教学大纲应根据教学改革的需要,及时做好制(修)订工作。
第四条 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等实验教材是实验课教学的基础材料,实验教师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选择合适的实验教材(或自编讲义),实验教材要符合教学大纲和教学规律的要求,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
第五条 实验教学档案是实验教学过程的记录和总结,也是实验教学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实验教师在实验课程结束后及时填写实验教学档案,实验室应认真做好实验教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上报等工作。
第六条 实验教学内容的制(修)订应以本科教学计划、课程教学目的、学科发展为依据。各学院应积极将学科发展的最新内容纳入本科实验教学内容。
第七条 实验项目是构成实验教学目的、任务、要求的基本单元。实验教师应注重学生基本实验能力、创造性实验能力的培养,按照规定的实验教学时数精心编排实验项目。
第八条 实验项目按形式和内容可分为演示、验证、综合、设计研究等类型。
(一)演示性实验:由于实验操作复杂,实验设备昂贵,学生又必须对实验内容、先进的实验方法和现代实验仪器有所认识和了解的,由实验教师操作,学生观摩。
(二)验证性实验:学生根据实验指导书的要求,在教师指导下,按照既定方法,既定的实验设备完成全部实验过程,以巩固课堂所学理论,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三)综合性实验:在具备一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实验技能的基础上,学生运用课程相关的综合知识或综合的实验方法、实验手段完成实验过程,以培养学生的综合实验技能。
(四)设计研究性实验:学生根据设定的实验目的和要求,运用所学知识,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含实验方法和步骤、选择仪器设备),拟定实验程序,自主完成实验,并对实验结果进行分析处理。
第三章 组织及管理
第九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实验教学工作在分管校长和各学院分管院长领导下,由实验室管理处、学院和实验室负责组织实施。
(一)实验室管理处职责:负责制订学校实验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检查全校实验教学工作,汇总、上报相关数据,组织、推广经验交流。
(二)学院职责:负责制(修)订学院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等实验教学文件,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三)实验室职责:及时做好实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条 实验教学任务通知书是规范实验教学秩序的重要依据,实验教师根据教学计划,填写实验教学任务通知书,编排实验教学进度安排表。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师提交的实验教学进度安排表,进行确认,并告知实验教师。
第十二条实验教师严格按照《上海海事大学实验教学守则》的要求进行实验指导。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分组人数应以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最低分组人数为准,保证学生实验任务的完成和实验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上海海事大学实验教学守则》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条 各学院除加强日常管理外,每学期要进行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学校组织教学督导组不定期检查实验教学质量,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应根据本课程实际情况采取形式多样的实验考核办法,如操作考试、平时考核等方式,客观反映学生对实验知识和能力的掌握程度。
第十七条 所有课程内实验必须经过考核后给出实验成绩并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独立设课实验单独考核记分。
第五章 研究与改革
第十八条 实验教师应积极推进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注重实验教学内容更新与整合,加快实验教学内容从单纯演示、操作性实验向设计、综合性实验转变,注重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不断吸收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方法,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研究性实验,加强对学生科学研究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的培养。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加大实验室开放力度,吸引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科技创新或自主实验。鼓励实验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活动,设计开放性实验项目,面向学生开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沪海大实验字〔2009〕429号《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