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办学收入结算管理办法

索取号:G010-0702000-2014-0003发布时间:2014-01-06发布部门:信息公开设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保证办学收入及时准确结算到位,有利于办学部门及时使用资金,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用于规范学校举办的各种性办学收入的结算工作,包括工商管理硕士班(即MBA、EMBA、中荷MBA等)、各种专业的工程硕士班(含西澳班、海大班)、中荷机电班、中荷电控班以及其他所有临时办班的学费和各项杂费。

 

第二章管理措施

第三条办学部门须在开班前将本次办班的相关材料,如办班许可证书、办班申请批复、合作办班协议、学员名单、收费办法、收费标准等报财务处备案。

第四条办学开班后,办学部门应提出结算申请。

第五条办学收入结算日分为常规结算日和补充结算日两种。其余时间一律不进行结算。

常规结算日在开班后或办班规定的收费截止日后第20日-30日内,所有办学收入应尽量在该时间结算。

补充结算日主要针对因特殊原因而

不能及时缴费的个别学生的学杂费收入,在每年6月1日-10日和12月1日-10日两次进行。

第六条办学部门须在结算日二周前将学杂费收入的电子版提交给财务处。

第七条财务处依据办学部门提交的学杂费收入电子版与办学部门核对缴费情况。

核对内容包括:班级、学号、姓名、缴费内容、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

核对完成以后形成纸质版缴费清单,办学部门和财务处经办人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办学部门及财务处公章。

第八条办学部门根据缴费清单填写结算表,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在结算日一周前提交财务处。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班级名称须用中文表达,注明办班起止日期。如为合作办学的,须注明合作单位全称。

第十条一般情况下,学员学号不得变动,如学号变动,须注明最初入学时的学号。

第十一条对双方无法核实的收入不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财务处。


发布日期: 
201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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