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11-25浏览次数:967设置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实施<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推进我校内涵建设重点改革和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实施,加强校内资金统筹管理,避免重复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项目建设方向符合学校发展定位规划要求,将纳入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首先纳入项目库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经校内预算统筹,用于支持学校重大教育改革和发展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科研平台建设项目、教学实验平台建设项目、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内涵建设项目。项目建设级别根据项目投资金额和项目重要性进行评定,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并根据学校项目经费的筹集情况、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第四条 按照“学校定位,校内竞争,绩效评估”的原则,由学校项目库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学校重大教育改革和发展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建设与管理,建设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未经评审的项目不予进入项目库,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予立项建设。

第五条 采取“统一申报,合理排序,滚动管理,过程监控”的管理模式,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和绩效考评,以提升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能力。

二、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库设立以分级分类管理为原则组织实施。学校成立专门机构负责项目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检查工作。

(一)学校成立上海海事大学项目库管理工作小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工作小组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小组成员。

(二)工作小组下设项目库管理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项目库的日常管理。

(三)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校外专家组成重点改革和发展项目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指导、咨询和过程评估,协助建设项目的立项评审和过程管理。

(四)相关学院(研究院)组建重点改革和发展项目建设小组(简称“项目组”),对所负责的建设项目实施建设和管理。项目组设组长一名,成员若干名,并设秘书一名。项目组名单报秘书处备案。

第七条 建设项目以学校发展定位规划为基础,以“扶需,扶特,扶强”为原则,通过“学校定位,校内竞争,绩效评估”的方式进行管理。

(一)学校定位。根据学校发展定位规划和学科专业建设目标,对照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与学校发展领域相匹配。

(二)校内竞争。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建设项目校内遴选制度和验收评价制度,以及立项申报、过程监督、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制度。在项目的遴选中发挥评审小组的作用,做到事前公示、事后公示。建设项目经校内竞争产生,项目组统一填报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并向工作小组申报。工作小组依据不同的类型建立相应的项目库,并进行跟踪管理。

(三)绩效评估。已启动的建设项目由工作小组实施过程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的节点目标进行绩效评估。对达成目标的建设项目给予滚动支持;对未能达成目标的项目将缓拨建设经费直至停止建设;对管理不力、绩效差的项目组,将暂缓启动新的建设项目,甚至核减当年的资助额度。

第八条
 根据项目组上报项目的资金预算和落实方案,支持各类各级建设项目的实施。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能重复,特殊情况下重复的人员在参加绩效考核时,一项成果只能在一个项目中计入。

三、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采取“统一申报,合理排序,滚动管理,过程监控”的管理模式,进行项目库建设与管理。

(一)统一申报。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小组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学校发展定位规划,通过专家评审的建设项目统一纳入项目库。项目库实行统一申报,每学期开放并接受申报。

(二)合理排序。根据学校各类项目经费的筹措情况和建设级别,对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予以滚动支持,并根据学校项目经费的筹集情况、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三)滚动管理。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和未执行项目实行滚动管理,3年内未予立项建设的项目需重新申报。

(四)过程监控。工作小组负责全程监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评审小组专家开展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完成情况及实际效果进行跟踪检查,考评结果作为后续项目评审和立项申报的依据。

第十条 对于已申报并经专家评审后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所确定的建设范畴内,可适当调整。如超出所确定的建设项目范畴,需调整建设项目,由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四、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由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对项目库及建设项目的全面、全程管理,并向校长办公会汇报。

(一)工作小组成员主要包括财务处、发展规划处、实验室管理处、科技处、教务处、研究生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财务处下设秘书处。

(二)财务处会同发展规划处,根据学校发展定位规划,多渠道筹集项目资金,参与各类各级项目的论证,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分级和遴选排序。

(三)实验室管理处、科技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对相关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收集、分类和汇总,组织校级论证,并将通过论证的建设项目纳入项目库。

(四)相关学院(研究院)负责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协调建设项目申报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全过程统筹和协调学校发展定位规划的全面实施。

(一)项目组每年年底应填写年度执行报告、自评报告和下一年度实施计划书报送秘书处。工作小组根据绩效评价办法对项目进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评估。

(二)项目检查与评估必须接受工作小组和评审小组的监督管理,秘书处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向其汇报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秘书处编写工作例会的会议纪要,及时向全校进行宣贯。

(三)各类各级项目组编制项目预决算报告,由项目负责人汇总后上报财务处和发展规划处。

(四)财务处会同秘书处进行项目库建设,根据全校项目建设情况,编制年度报告。

(五)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学校所有,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中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在与社会其他部门共建研究机构及科研实体、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若涉及项目的知识产权和国有资产问题,须报请工作小组核准。

第十三条 工作小组负责建设项目的过程管理,包括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工作,协助学校聚焦重点,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监督与考核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组的工作进度与质量。

(二)定期开展对各项目建设的检查和评估。

(三)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提出奖惩意见和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各类各级项目负责人应依据相关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负责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学校内部组织项目论证。

(二)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决算。

(三)组织项目建设实施,负责建设进度和质量。

(四)及时报告、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编写项目验收报告,并做好评估、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所需资金,以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预算资金投入为主,同时设立以校内预算为主的竞争性资金。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财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价,按照《上海市高等教育财政专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

七、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海事大学项目库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发布日期: 
201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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