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教学事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7-05浏览次数:906设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含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申诉,是指教师对学校作出的教学事故认定方面的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教师的申诉。教师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上海海事大学教学事故申诉处理机构为校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信访办。

第六条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人提出申诉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核实;

(三)根据实际情况,对教师申诉进行处理;

(四)提出处理建议,并通知申诉人和有关部门。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八条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处理建议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九条教师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校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申诉时间,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直接报送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从《教学事故通知单》送交之日起,教师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校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条申诉受理的范围:

(一)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处理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二)有证据证明做出处理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对教师申诉的受理。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进行登记并告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中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或材料不齐备的,要求其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二条受理申诉的处理。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意见:

(一)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

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会议的决议才能有效。申诉委员会若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须获得到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同意,并报校务会决定。

第十四条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单及时送达申诉人和作出原处理决定的部门。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直接送达、邮寄送达。

第十五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教师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处理工作。申诉人在撤回申诉后,不能对同一事件再次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校务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发布日期: 
201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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