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4-23浏览次数:199设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上海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下各捐赠项目的执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大类项目:

(一)学校发展项目。设立专项基金,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奖学助学项目。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奖励资助学生等;

(三)学科发展及科研项目。设立专项基金,资助科研团队、引进高端人才,扶植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训练中心建设等;

(四)教学发展项目。设立专项基金,资助教学研究、重点课程建设及教师进修、发表高水平论文、企业实践等;

(五)国际办学项目。设立专项基金,资助学生海外游学、实习及国际教育合作等;

(六)文化建设项目。设立专项基金,资助校史馆建设,校友工作及校园文化活动等;

(七)其他项目。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开展社会公益、重大疾病保障以及有利于高等航运教育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专职管理捐赠项目的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章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第五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上海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为基金会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六条 所有非限定性捐赠项目需向理事会秘书处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同意后签订捐赠协议(或填写捐赠登记表)。

 

第三章 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立项

第七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采取大类项目及子项目两级管理模式,大类项目由理事会制定。

第八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所含大类项目下各子项目的设立,须在签订捐赠协议(或填写捐赠登记表)的同时,由项目联系人向基金会秘书处申请,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同意后完成立项工作。

 

第四章 捐赠项目的实施、验收与监督

第九条 捐赠项目受益单位须成立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落实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限定性捐赠项目受益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项目受益单位在使用捐赠款前,须向基金会提交用款申请。项目受益单位应按要求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捐赠项目结束后,项目受益单位须及时总结并归档,根据要求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受益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提前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的资助。

第十四条 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项目受益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采取停止支付、撤销资助、追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等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2年12月7日制定,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 
201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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