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广泛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公益捐赠,发展国家高等航运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上海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所有捐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面向基金会的以货币、实物、债券、股票、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赠与。
第四条 捐赠所得将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资助教学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
(三)资助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和著作出版,扶植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建设;
(四)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
(五)资助教师在境外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六)资助有利于高等航运教育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七)开展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八)开展捐赠者、受益者联谊等活动。
第二章 捐赠原则
第五条 平等自愿。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捐赠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第六条 无偿捐赠。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第七条 尊重捐赠人意愿。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
第八条 公开透明。受赠方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三章 捐赠程序
第九条
捐赠双方就捐赠行为可以签订捐赠协议或进行捐赠登记。捐赠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进行捐赠登记,填写捐赠登记表(书面表格形式或网络在线登记)。
第十条
捐赠人须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表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捐赠人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有效的捐赠途径包括:现金、支票、邮局汇款、银行转账、网上捐赠(网银支付)等。
第十一条 凡向基金会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出具合法收据。
第十二条 基金会坚持专款(物)专用的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并按照《上海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第四章 鸣谢方式
第十三条 捐赠金额无论大小,均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捐赠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捐赠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10万元以下者,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五条 捐赠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者,颁发捐赠纪念牌。
第十六条 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基金会可要求受益单位根据捐赠实际情况将建筑物、实验室、会议室、奖助学金、客座教授席位等,以捐赠者或其指定的名字命名。
第十七条 捐赠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行为在一定社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基金会保留取消对其鸣谢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视捐赠情况,协商具体鸣谢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12年12月7日制定,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