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学生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3-04-16浏览次数:18设置

沪海大资〔2013〕10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高校学生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后〔2013〕1号)”文件精神,设立我校学生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金是指学校通过学费及其他收入等资金渠道进行筹措,用于学校学生食堂应对原材料、用工等运行成本在短期内快速上涨时平抑食堂伙食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筹措与管理

第三条 基金设立标准不低于学校上年度学费总收入的2%。

第四条
基金来源包括学校在册学生学费收入、政府专项补贴、上年度结转的平抑基金、学校自办经营性食堂盈余及其他来源。如果食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涨幅剧增时,基金不足以平抑涨价时,学校再从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对基金进行补充。

第五条
学校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分管财务、后勤的校级领导担任组长,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学生处和后勤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核批准基金的使用并负责监督基金的使用情况。基金管理委员会在资产处后勤办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由资产处后勤办、后勤服务中心、学生处、学生会等组成,其职责为对日常伙食价格和质量的检查,对价格上涨的统计分析。

第六条 基金的财务管理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设账进行专项核算。

第三章 使用与审批

第七条
动用基金是保证学生食堂正常运营的一项应急措施,用以平抑常用主副食品、生产用能源价格和用工成本大幅上涨的临时性补贴。满足以下条件可以使用平抑基金: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季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或者CPI中食品类价格指数季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10%。

(二)当学生食堂主要原材料或用工等运营成本月度环比上涨幅度连续3月达到或超过3%,造成食堂经营困难。

(三)为调控学生伙食价格,以保持饭菜价格和质量稳定,确保学生食堂平稳运行,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应当启用时。

第八条 基金使用的时间和额度由管委会决定。基金使用数额较大时,须经校务会批准。

第九条 基金的审批

(一)由学校后勤饮食服务部以专项报告形式向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办公室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对确需使用基金的,上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三)基金使用申请获得批准后,由财务处将资金拨付到学生食堂账户,由后勤饮食服务部组织实施。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条 基金使用的评价

基金投入后,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学校食堂伙食价格和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向管委会反馈食堂伙食价格、质量变化情况和学生的合理诉求,保证学校政策的落实,切实维护学生的利益。

第十一条 基金使用监督

(一)基金严格实行“申报审批”的财务管理制度,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基金使用情况列入校务公开报告事项。

(二)根据需要,管委会以书面形式提请审计处对基金筹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结束后,需向管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试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海事大学学生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