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关于非专任教师岗位公开招聘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6-15浏览次数:17设置

沪海大人字〔2010〕43号

上海海事大学关于非专任教师岗位公开招聘的管理办法

沪海大人字〔2010〕43号

一、目的

为了提高我校的管理水平,确保优秀人才来我校工作,并使我校的人才招聘工作更加客观、公平、公正和透明,特制定《上海海事大学关于非专任教师岗位公开招聘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招聘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专职科研人员、辅导员(思政教师)等。

三、招聘程序

(一)公开招聘原则上每年组织1~2次,时间一般为当年的4月份和12月份。

(二)用人部门根据学校制订的编制计划在编制范围内每年3月初和9月初向人事处提出招聘申请,并同时提交具体的招聘条件。人事处根据编制计划对拟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核。

(三)人事处将符合条件的招聘岗位的名称、人数及招聘条件汇总后在网上公开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月。招聘信息汇总发布后本学期内一般不再受理各用人部门提出的招聘申请。

(四)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对应聘人员的简历进行初审,确认参加笔试人员名单。原则上每个招聘岗位参加笔试的人数不少于5人。

(五)笔试由人事处统一组织,笔试内容由人事处确定,所有岗位应聘人员原则上均需参加笔试。若招聘岗位对应聘人员的专业、操作技能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可由人事处视情况确定是否参加笔试。

(六)人事处根据各招聘岗位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按照由高到低排列原则,以每个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七)人事处将通过笔试的应聘人员名单提供给用人部门,由用人部门组织3-5人以上的面试小组对通过笔试的应聘人员进行面试,面试小组根据笔试和面试的综合成绩每个岗位最终遴选出1~2名候选人。

(八)各用人部门将面试情况及拟聘人员名单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人事处将拟聘人员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无异议者由人事处签报校领导批准。

(九)经批准的候选人须到本市三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由人事处按规定办理相关聘用手续。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沪海大人字[2008]159号《上海海事大学关于招聘非专任教师岗位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对未经上述程序的应聘人员,学校原则上不予录用。

五、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