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海大教字[2007]217号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的学分制建设,规范我校本科生导师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导师任职资格
1.对人才培养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2.熟悉学生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和专业发展现状及趋势。
3.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背景的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
二、导师职责
1.指导学生制定科学合理的培养计划,帮助学生形成完整、系统的知识结构。
2.全程关注学生的学习过程,实时掌握学生的学习动态,及时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
3. 定期召开班会活动,增进师生交流,做好相关活动记录。
4.推荐学生参评学校的各项表彰或申请学校的各类奖学金。
5.在第七学期结束前评定出学生听专家讲座的成绩。
三、导师遴选和考核
1.导师遴选工作由各学院(部)全面负责。
2.各学院(部)检查导师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将结果作为教职工考核和教学工作量核算的依据。
3. 教务处负责考核各学院(部)的导师制执行情况,并将结果作为学校对学院(部)教学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
四、其他
1.各学院(部)可根据本办法自行制定部门导师工作实施细则。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沪海院教字[2001]332号《上海海运学院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3.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