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党员发展工作是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校内大学生中发展党员是党的事业的需要,是提高培养人才质量的需要。为进一步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特制订本程序。
2. 职责
3.1 党委组织部负责审核。
3.2 各学院党总支负责相关的材料及审核。
3.3 各学生党支部负责发展学生党员及组织相关材料。
3. 工作程序
3.1. 制定发展计划
3.1.1
按照党中央“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各总支根据党委的要求,结合本级组织的实际情况,在每年11月底前分别制订下一年度的学生党员发展计划。
3.1.2 组织部负责将各总支的计划汇总后,报上海市教卫党委组织干部处。
3.1.3 对因故漏报计划者,各总支可在当年六月底前补报一次。做到无计划者不发展。
3.2 建立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3.2.1
新生一入学,由校团委和学院党总支对新生进行“大学生如何在政治上要求进步”的教育,强化新生的政治意识,启发他们的入党愿望,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
3.2.2
在此基础上,各学生党支部通过举办党章学习小组对他们进行党的基础知识教育,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确立对党的信念,增强靠拢党组织的热情。
3.2.3
通过教育,对其中政治思想素质好、表现比较突出的大学生,及时吸收他们进学院业余党校,进一步组织他们学习党的历史、党的基础知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帮助他们提高对党的认识。
3.2.4 各党总支、党支部要加强对党章学习小组和业余党校活动的指导。
3.2.5
对提出入党申请的大学生,基层党组织有义务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通过布置他们做群众工作、社会工作,督促、检查他们的完成情况等手段对其进行考察,对他们当中政治素质好、学业优良、各方面表现优秀、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大学生,经党支部讨论并报党总支批准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本人虽已提出入党申请,但经考察了解,尚不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者,暂不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3.2.6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之后,由其所在党支部指派两名正式党员作其联系人,并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对其进行考察。联系人在注重日常积累的基础上每季度作一次考察记录。考察期至少为一年。
3.3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与考察
3.3.1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可以通过业余党校或党章学习小组的学习等形式,对他们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优良传统方面的教育。详细内容和要求见3.4。
对计划年内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须吸收他们参加校党校培训班学习,较系统地学习党的有关知识,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获得结业证书方能发展入党。
3.3.2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可通过下列方式:
a. 与入党积极分子及周围群众个别谈话,考察其思想及日常表现;
b. 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从中考察其思想及表现;
c.
让入党积极分子担任一定社会工作或结合其本职工作,提要求、看表现,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考察培养。
3.4 举办党校培训班
3.4.1
组织部将被列入年内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报校党校,由校党校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有: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等。
3.4.2
参加培训的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参加考试并获得结业证书,未参加考试或未获得结业证书者,暂不能入党。
3.5 团组织对大学生的“推优”工作
大学生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我校的“推优”工作制度按《上海海事大学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本、专科学生没有经过团组织“推优”的不能发展入党。
3.6 学生党员发展对象的政审
3.6.1
大学生党员发展对象的政审由其所在党支部承担,由所在支部所在总支通过发函调信或外调的方式向对方了解情况。
3.6.2 政审范围是:
a.发展对象的个人历史、政治观点和现实表现;
b.其父母的政治情况和现实表现;
c.已婚者其配偶的政治情况和现实表现。
3.6.3 未经过政审或未形成综合材料的不能发展入党。
3.7 大学生发展对象的预审
3.7.1
对考察满一年以上,经党小组、党支部讨论认为已基本具备入党条件的发展对象,由支委会写出书面综合考察报告,报总支预审。
3.7.2 报总支预审的发展对象材料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入党申请书;
发展对象书面思想汇报及党校学习小结;
《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团组织“推优”审批材料;
政审材料;
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
党校培训结业证书。
3.7.3 党总支初审通过后,报组织部预审。
3.7.4 组织部组织员预审通过后,发《入党志愿书》。
3.8 预备党员的审批
3.8.1
发展对象所在党支部就其发展问题召开党员大会,并进行表决(表决通过以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半数为有效),表决通过后报党总支审批。
3.8.2 党总支审批通过后报组织部复审。
3.8.3
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并对《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进行负责的审查。
3.8.4
校党委已授权各党总支审批学生党员,学生党员发展对象的谈话,由各总支(委员)承担。
3.8.5 学生预备党员审批,经总支批准后,送组织部由党委组织员复审并履行党委授权手续。
3.8.6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算,为期一年(特殊除外)。
3.9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
3.9.1
党支部为预备党员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为联系人,负责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并由联系人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每季度作一次考察记录。
3.9.2 预备党员每季度写一份思想汇报。
3.9.3
校党校举办“预备党员培训班”,对新党员进行“加强党性修养、做合格党员”的教育。每位预备党员都应参加学习。
3.9.4
党支部在预备期(半年)间召开一次支部大会,对预备党员的现实表现作一次分析、帮助,使其能够顺利度过预备期。
3.10 预备党员的转正
3.10.1 预备党员预备期(一年)满,本人应向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3.10.2 党支部在听取党内外意见,了解预备党员是否具备正式党员条件。
3.10.3 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后交党支部讨论。
3.10.4 支委会提出意见后交支部大会讨论。
3.10.5 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报党总支审批。
3.10.6 党总支审批同意后报组织部、党委复审。
3.10.7
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党委授权总支审批,审批同意后送组织员复审、并履行党委授权手续盖党委章。
预备党员转正手续完成后,由组织部书面通知各总支。
党员的党龄从转正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