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校内商铺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07-02浏览次数:145设置

沪海大安字〔2010〕258号

为加强学校商铺经营的规范管理,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经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业主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经研究,现就学校管理的商铺作如下有关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商铺。未经学校授权的商铺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管辖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第二条 学校商铺管理部门是其管理商铺的主管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责任人,所属公司或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以及日常安全管理,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商铺管理部门对所聘请物业公司应明确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工作;保卫处(安全办)协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商铺有关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商铺管理部门引进社会商铺进行经营活动,应选择资质齐全、信誉度良好的承租单位,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有关安全责任书(协议书),明确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商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引进单位的管理,严禁以租代管、以包代管。各类商铺应按照国家规定,其营业执照、相应经营资质证书等应齐全(将复印件悬挂墙上),并按照规定范围从事经营,对无照或超出经营范围的商铺应停止其经营。严格按照合同租赁期限营业禁止转租、出租柜台。

第五条 商铺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公安、消防、安监、城管等单位以及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联系,取得各方面支持,并认真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各商铺承租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各项安全规定,服从管理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管理部门和学校安全、保卫部门以及属地公安、城管、安监、消防等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维护海事广场的安全稳定。文明经商,诚信经营,共同繁荣。

第七条 各商铺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是本商铺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本商铺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根据本商铺的特点,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商铺承租单位应依法自行管理,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有关法制和安全教育。商铺招聘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有担保人、并办理就业证、居(寄)住证,从事食品餐饮人员还须按照规定申办有关健康证等。不得使用身份不明无有效证件和有前科劣迹或被司法部门通缉在逃人员以及传染病人员。

第九条 各商铺不得随意乱立广告牌,散发、张贴宣传广告等,以确保环境的整体美观,确实需要张贴的,应征得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张贴。各商铺内经营期间不准饲养鸡鸭、猫狗等宠物。

第十条 各商铺在装修商铺时,要以不损坏建筑物为前提,室外装饰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改变承租房屋、场所的建筑结构或变动公共场所水、电线路以及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各商铺应按照国家消防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加强防火措施的落实工作:

 1.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周围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不得随意占用、挪用公共部位内配备的消防器材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3.扩建、改建、装修、装饰,应符合消防规定,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应符合技术标准规定。

 4.安装使用排油烟装置及灶具应定期清洗,防止明火引燃油污杂物,引发火灾。

 5.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同时向管理部门或消防部门报告或报警。

第十二条各商铺内不准随意使用液化气钢瓶,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以及将用房作为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三条 商铺内各种电器设备须在安全用电的原则下使用,安装电线要规范,严禁超负荷用电或在同一插座接驳多样电器,以免触电或由于超过负荷而导致火警(火灾)等事故。

第十四条 不得擅自占道和占用公用面积经营以及搭棚或在公共区域内随意堆放物品,如有临时特殊需要,须报请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各商铺场所要保持清洁整齐、道路或室内通道通畅,所经营商铺周围和室内环境卫生,要符合卫生要求;各项商品应做到摆放有序、整齐美观;要保持门前周围卫生清洁,创造一个良好的文明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其经营活动不能影响周围环境以及治安秩序。

1. 禁止在商铺或利用租赁房屋从事任何违法活动以及在校园内叫卖、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2.禁止销售假冒伪劣或有害人身健康的物品、食品以及销售假冒伪劣变质或具有放射性、污染环境商品。

3. 商铺出售书报、音像制品、图书、电子刊物等必须符合国家文化管理规定,严禁出售、租赁带有淫秽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商品。

4. 商铺严禁出售过期、变质、无生产厂家、无保质期、无生产日期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5. 校园内各商铺不得销售酒类以及学校规定的其它食品、商品。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和饮食服务经营者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原材料采购、储存、加工、出售等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加强管理,确保规范操作,防止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本店铺的贵重物品或现金管理,如发生盗窃、诈骗、抢劫等事件,应当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十九条 在租赁期间因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由商铺依法自行处理和解决,其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店铺负责。

第二十条各商铺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终止合同停止营业等。经营中存在违法的由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处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保卫处(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上海海事大学关于校园内商铺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海大安字〔2009〕13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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