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工作委员会工作章程

发布时间:2010-01-05浏览次数:35设置

沪海大实验字〔2010〕16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更好地发挥实验室在教学、实践创新、科学研究、科技开发中的作用,设立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实验工作委员会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对学校实验室的规划、布局、建设和管理体质方面的决策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实验工作委员会是校长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进行决策的智囊团。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实验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长期从事实验室工作的专家等组成。

第四条实验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委员若干名,秘书一名。其日常管理事务工作由实验室管理处承担。

第五条实验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校长聘任,聘期三年。委员会成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补和调整。

第六条实验工作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有关事项。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讨论学校实验室发展规划,审议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

2.研究讨论实验教学体系的改革与发展;

3.审议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

4.对各类实验室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议;

5.对学校实验室的布局和调整进行论证;

6.审议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定岗方案;

7.审议全校实验室的评比、评估和奖惩工作;

8.对贵重仪器设备的布局和计划论证情况进行审议;

9.其它需要咨询和建议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第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沪海大实验字[2008]33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工作委员会工作章程》同时废止,本章程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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