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索取号:G010-0104002-2009-0021发布时间:2009-12-15发布部门:保卫处设置

沪海大保字〔2009〕381号
沪海大保字〔2009〕381号

为加强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管理,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保障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院(系) 、部(处)、公司、群众团体及校外单位在本校广场、道路、体育场(馆) 、礼堂、大型报告厅、大型会议场所等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及校外人员举办的活动(校内人数500人以上、校外人数100人以上)。具体包括:

 (一) 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二) 各类庆祝、庆典、集会等活动;

 (三) 体育竞赛、科技竞赛和各类全国性统一考试;

 (四) 专题报告会和人才交流招聘会及大型学术交流会;

 (五) 新生注册报到;

 (六) 其他大型活动。

由团委及各学院在大礼堂内组织的校内学生日常活动除外,此类活动期间的安全由活动组织部门和大礼堂管理部门负责。一旦发现安全隐患须及时向保卫处(安全办)报告。

第二条保卫处(安全办)是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承办) 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学校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由保卫处按照活动的规模、性质、要求,预先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院(系)、部(处)、公司、群众团体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应填写《上海海事大学大型活动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处级)批准后,提前7日到校保卫处办理安全审查手续。

第六条外单位来校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填写《申报表》,经校长办公室批准后,提前7日到校保卫处办理安全审查手续。

第七条校内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须按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应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经公安机关许可后方可举办。

 (一) 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第八条大型活动主办(承办)单位(部门)到保卫处办理安全审查手续时,除填写《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大型活动的总体方案。包括活动内容、流程、规模、时间、地点、参加人数、来校车辆、参加活动的对象和主要领导、入场方式、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等;

 (二)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和实施方案以及突发事故处置预案,包安全责任人、保卫人员数量、保卫人员任务分工和应急措施等。

第九条各院(系) 、部(处)、公司、群众团体及校外单位经批准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的,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主办(承办)单位和场(馆)管理部门负责。活动主办单位和场地管理部门应按照要求,组织管理人员或聘请相应数量的保安人员,维护活动场地的秩序,确保活动期间的安全。

第十条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所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牢固安全,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检验合格;

 (二) 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 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举办活动必须有照明设施及临时停电的应急措施;

 (四) 出入口畅通、标志明显,安全门必须是自由门或外开门;

 (五) 危险路段、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有明显警示标志;

 (六) 有相应的停车场地;

 (七) 机房、配电房、消防控制室、贵重物品保管室等重要部位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安排值班守卫人员;

 (八) 入场人员不得超过场地核定容量;

 (九) 保卫处(安全办)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其他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自觉遵守公共秩序、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有秩序地入场退场;

 (二) 禁止故意拥挤、起哄、大声吵闹、抛扔物品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

 (三) 禁止在场内打架、斗殴和辱骂、殴打演出人员或工作人员;

 (四)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五) 禁止在活动现场吸烟或私自动用明火;

 (六) 禁止仿造、倒卖入场券或使用假(废)入场券入场。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安全办)可责令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动:

 (一)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安全审查手续的,或虽办理审批和安全审查手续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二) 超出场地规定人数的;

 (三) 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 出现可能导致治安事件或引发伤害的紧急情况的。

第十三条大型活动举办者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办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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