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教学名师奖评选办法

索取号:G010-0603000-2010-0004发布时间:2010-09-07发布部门:信息公开设置

为了进一步提倡教授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激发教授从事一线教学的工作热情,从而提高学校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上海市教委有关开展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教学名师奖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承担我校本科教学任务的在编专任教师,均可参加评选,在同等条件下向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倾斜。

二、表彰数额及奖励办法

1、教学名师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人数不超过五名。

2、获奖者学校授予“教学名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五千元。

3、学校从获奖者中择优推荐参加市级和国家级教学名师奖的评选。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学生,具有强烈的教师责任感。治学严谨,学风端正,为人师表。

2、受聘教授职务,能够积极主动承担本科教学任务。近三年内,直接面向本科生课堂教学工作总量不少于400学时。

3、学术造诣高,长期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并取得公认的研究成果。有符合时代特点的教学思想,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了重要贡献。

4、教学效果好,主讲课程在校内、市内同领域有较大影响,自编或选用国内外高质量教材,有先进的教学方法,学生评价优秀。教学效果好,得到学生的公认。

5、努力从事主讲课程的教学改革和建设,重视中青年教师队伍建设,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四、评选方法与步骤

评选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办法,按如下程序进行:

1、根据学校评选日程安排,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

2、各院(部)负责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择优推荐候选人。

3、学校成立教学名师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出评选结果报校务会审定。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运学院评选“教学名师奖”暂行规定》(沪海院教字[2003]190号)同时作废。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发布日期: 
201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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