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
为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预防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有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根据事故情节和后果,分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和三级教学事故。
第一条 一级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均属于一级教学事故:
(1)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宣扬封建迷信、散布淫秽内容;
(2)有关人员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3)任课教师擅自缺课1小节及以上,或未经学院教学主管负责人准许擅自停课1小节及以上;
(4)因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验或实习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达2万元及以上;
(5)涉及全校性的教学调度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6)擅自发放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7)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
(8)人为责任导致停电15分钟(含15分钟)以上,造成导致中断教学、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
(9)其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教学事件。
第二条 二级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均属于二级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因未提前做好上课或实验准备,严重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2)任课教师未经学院教学主管负责人同意,擅自变更授课任务书确定的主讲教师或擅自找人代课;
(3)任课教师在成绩提交后因主观原因一次修改学生成绩10人次及以上,或一学期修改成绩累计超过2次;
(4)任课教师因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10分钟及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及以上;
(5)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任务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质量低劣,造成不良影响;
(6)安排或通知失误,造成无教师、无学生到课堂上课或教室使用冲突,有关人员接报后10分钟及以上未能到场解决;
(7)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学籍信息等资料及数据;
(8)审查不认真,错发、漏发学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9)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
(10)因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验或实习活动中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达2万元以下1万元及以上;
(11)未修理、更换已损坏教学设施与设备,严重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12)人为责任导致停电15分钟以下,造成导致中断教学、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
(13)其它引起不良后果或造成负面影响的教学事件。
第三条 三级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均属于三级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完成或未按时提交教学日历等教学文件;
(2)任课教师未经学院教学主管负责人同意,擅自变更授课任务书安排的教学时间和地点;
(3)任课教师未经学院教学主管负责人同意,擅自舍弃课程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或迟滞教学进度)占该学期该课程内容20%及以上;
(4)任课教师因非不可避免原因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下,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下;
(5)任课教师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提交成绩,或成绩提交后因主观原因一次修改学生成绩3人次及以上,或一学期修改学生成绩累计达2次;
(6)任课教师上课期间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从事与课堂教学无关的活动;
(7)因有关人员的责任导致在教学、实验或实习活动中造成财产损失达1万元以下5000元及以上;
(8)任课教师未及时正确地向有关部门报送教材需求,导致开课时学生无指定教材,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9)未及时采购教材,导致开课一周后按种类计仍缺供教材5%及以上,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10)有关人员未尽职责导致师生不能按时进入教学场所,或相关设施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又未及时处理影响到教学活动开展;
(11)其它影响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的事件。
有关人员在考试考务工作中出现的教学事故按照《上海海事大学考试考务工作管理规则》认定。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四条
事故发生后,由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填写《上海海事大学教学事故登记表》(见附件一),并在3天内报送教务处。
第五条 教务处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签发《上海海事大学教学事故通知单》(见附件二)。
第六条《上海海事大学教学事故登记表》原件存教务处并按要求归档,复印件送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及人事处。《上海海事大学教学事故通知单》原件存教务处并按要求归档,复印件送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人事处及责任人各一份。
第七条各学院(部门)在填写《上海海事大学教学事故登记表》时,须明确列出事故的责任人。
第八条 对于同一学年内再次发生教学事故则按照上一级事故认定。
第九条
因机考引起的难以认定责任的教学事件由教务处牵头组织成立由校督导组成员1名、校外同行专家2名、机考实施部门专家2名组成专门的调查小组,负责调查核实并在两周内向教务处提交调查报告,提出责任认定意见。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一级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根据具体情节及后果扣发事故责任人3至6个月岗位津贴;下一轮聘任时,岗位应低聘一级,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不得高聘;连续两学年取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者,可由学校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调离原岗位直至解聘。
第十一条
二级教学事故:部门内部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2个月岗位津贴;取消本学年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三级教学事故:部门内部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1个月岗位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上海海事大学教学事故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科与高职教学过程中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沪海大教字〔2009〕180号《上海海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
上海海事大学教学事故登记表
部 门 |
事故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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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时间及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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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
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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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意 见 |
教 学 事 故 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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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管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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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意见 |
主管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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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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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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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登记表原件存教务处并按要求归档,复印件送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及人事处各一份。
附件二
上海海事大学教学事故通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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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事故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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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具体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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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级别:
教务处长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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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通知单原件存教务处并按要求归档,复印件送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人事处及事故责任人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