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非学历(学位)教育和其他培训费收入分配管理的通知

索取号:G010-0702000-2018-0010发布时间:2018-04-13发布部门:财务处设置

校内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校内激励机制,规范二级部门创收收入分配管理,充分调动学校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工创收积极性,不断提高学校各类资源的使用效率,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增强学校综合财力,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非学历(学位)教育和其他培训费收入分配管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二级部门”,包括学院、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包括继续教育学院)。非学历(学位)教育和其他培训费收入是指办学过程中不颁发(或不涉及)学历、学位所实现的教育培训收入。

二、二级部门在完成部门各项工作任务,切实保证教学科研质量的前提下,可根据社会需要,发挥学校优势,挖掘内部潜力,利用学校现有资源,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教学服务和科研服务等创收活动。

三、二级部门在开展创收活动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声誉,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服务质量。

四、二级部门开展创收活动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使用财务处统一提供的票据,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二级部门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所有创收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

五、不纳入到收入分成基数的情形:

(一)二级部门对外合作办学,根据办学协议应分给对方的分成款(收入分成比例最高不超过20%,二级部门应对办学培训收入总额和分成比例的真实性负责)。

(二)学校为参加培训的学员提供了住宿,但未单独收取住宿费的,应按协议约定应收取的住宿费收入,协议未约定住宿费标准的,按培训收入的15%扣除住宿费收入。应收取或应扣除的住宿费收入全额收归学校。

(三)按照(或低于)国家最新会议费标准收取的全部会务费收入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计算后的差额,全额返回创收部门,不纳入到收入分成基数。

高于会议费规定标准的会务费收入,其中相当于会议费规定标准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计算后的差额,全额返回创收部门,不纳入到收入分成基数;高出部分,应作为培训费收入处理,纳入到收入分成基数。

(四)创收项目应上缴国家的各种税费。

(五)需要扣除的其他情况。

六、对非学历(学位)教育和其他培训费收入,学校执行以下分配原则:

(一)已创收部门

年度实现创收收入小于或等于原创收规模的,执行现行分配比例,即70%归二级部门,30%归学校。

年度实现创收收入大于原创收规模,小于原创收规模二倍(含)的,对超过原创收规模的部分,学校分成部分下浮十个百分点(即,按学校20%、二级部门80%计算)。

若创收规模达到原创收规模的二倍(不含)以上的,对超过原创收规模二倍以上的部分,学校分成部分再下浮五个百分点(即,按学校15%、二级部门85%计算)。

(二)2018年后新创收部门

开始两年,仍执行70%归二级部门,30%归学校的分配原则。第三年起,执行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三)原创收规模的确定

已创收部门以2017年收入数扣除不纳入收入分成基数金额后的净额确定;新创收部门在创收第三年,按照开始两年的实现收入数扣除不纳入收入分成基数金额后的净额的平均数确定原创收规模。

(四)原创收规模确定后,三年内不变。三年后,由财务处提出调整建议,报学校审批。

七、本通知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实施。

 

   上海海事大学

 2018年4月13日

 

发布日期: 
2018-04-13
发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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