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本科教学助教制的实施办法

索取号:G010-0603000-2010-0002发布时间:2010-09-07发布部门:信息公开设置

为提高本科教学质量,鼓励和支持各教学单位聘任助教承担教辅环节的相关教学工作,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配备助教课程的条件:

凡学生人数超过三个自然班或选课人数超过86人的考试课程,并有批改作业任务。

二、助教来源

1.刚进校未上过本科生课程的教师,第一学期原则上不上课,必须至少担任1门课程的助教。

2.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学习成绩优良,身体健康的在校研究生。

三、助教的工作职责

任课教师对课程质量全面负责,对助教工作进行指导。助教服从主讲教师安排,按照主讲教师要求听课,完成课程辅导、答疑、课堂讨论、批改作业、习题课或指导实验、课程设计等环节的教学工作。

四、助教的聘任

1.研究生在征得本人导师同意后,于学期末向设岗部门提出申请。

2.设岗部门在每学期第一周本着"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原则,对应聘研究生进行考核,决定是否录用。

3.对于录用者,聘用单位每学期第一周结束前将聘用研究生情况汇总后报教务处核准后张榜公布。

五、助教津贴发放

1.研究生担任助教的津贴按每学时20元,学时数按该课程学时数的60%计算,从学生处勤工助学经费中支出。在当学期的双月即(4月、6月或10月、12月)各发放30%,剩余的根据考核结果一次发放。具体发放流程按《上海海事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沪海大学字[2005]258号)执行。

2.在校教职工担任助教的按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计算其教学工作量,不再发放助教津贴。

六、助教考核

1、考核的主要内容

(1)能否按时上岗;

(2)在助教工作岗位上,能否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在工作中能否为人师表;工作是否认真负责;能否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3)在工作中,能否做到教书育人,关心学生。

2、考核方法

(1)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考核的原则,由使用部门组织专人听取学生和有关教师的意见,主讲教师写出工作评价;

(2)助教本人平时应如实填写助教工作记录,认真进行自我考核,写好小结;

(3)各学院(部)指定有关人员检查其工作完成情况并进行考核。

3、考核标准

(1)优秀:工作认真负责,为人师表的研究生可领取研究生助教津贴标准值的120%,并在下学期助教聘用中优先录用,人数控制在10%;(2)合格:履行职责,能完成助教工作任务的研究生,可领取研究生助教津贴标准值,在下学期助教工作聘任中可继续聘用;

(3)不合格:工作不负责,未能完成助教工作全部任务,其中对培养学生有不良影响者,追究其责任,根据造成影响的程度扣发其助教津贴的30%-100%。

七、其它

1、各聘岗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2、本办法未涉及事宜,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海运学院本科教学实施助教制办法》(沪海院教字[2003]09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发布日期: 
201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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