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条例

索取号:G010-0104002-2010-0023发布时间:2010-01-04发布部门:人员机构设置

沪海大实验字〔2009〕428号
沪海大实验字〔2009〕428号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工作的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保证实验教学、科研实验工作正常、有序、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实验室的管理,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

第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要对参加实验的师生员工进行严格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纪律教育,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制度;熟悉实验设备操作规程和实验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及事故现场的处理方法;爱护国家财产和正确使用设备器材;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做到安全实验,文明实验。

第三条 实验室应指定责任心强、熟悉实验室情况的实验教师作为本实验中心的安全员,并参与学校三级安全网络组织,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实验室安全进行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条 实验室必须装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将其放在固定、明显、易取之处。保证所有的消防设施及器材处于完好状态,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会使用消防器材。

第五条 实验室的水、电设施必须按规定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设备运行期间必须有人值班,实验结束(或下班),必须切断电源和水源,并关好门窗。

第六条 实验室的贵重仪器设备和对人身安全有危险的设备,应有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专人操作和管理,其操作规程必须挂于设备的明显处,严禁违章作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和拆卸。

第七条 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要定期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种压力容器要有安全阀、压力表,远离火源、电源。

第八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严格按照《上海海事大学租用危险化学品库房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实验室如果发生事故应及时上报,保护好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阻止灾害蔓延;及时通知保卫处,校医院等部门;事故责任人写出事故经过,报保卫处查清原因,宣布处理结果。

第十条 各实验室的钥匙专人保管,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与本室无关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十一条定期清扫卫生,保持室内整洁、安静、通风、不乱堆杂物,通道保持畅通;实验仪器设备、家具、物品摆放有序。

第十二条实验室内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沪海大实验字[2008]41号《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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